银行与企业双方共同感谢徐州中院巧执难案
发布时间:2005-01-25 浏览次数:1322
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徐州市某国有商业银行终于与中煤第六建设公司签定了《法院执行机器设备限期定向回购协议书》,并从该公司领回了首付的机器设备回购款3990万元。经过徐州中院领导和执行法官两个多月数十次的往返协调,这一困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涉案标的达4000多万元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圆满执结。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资金得以回笼,大型国有企业一万多名企业职工避免了下岗失业。
中煤第六建设公司原系国家煤炭部下属从事矿井施工的国有大型企业,拥有职工12000多人。1993至1997年间,国家为扶持煤炭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和解决企业富余职工就业压力,由原国家煤炭部“统借统还”设置了“三产贷款”。中煤第六建设公司因此得到了徐州某商业银行的“三产贷款”4660万元,并全部用于原国家煤炭部批准的“三产”项目投资上。后因国家煤炭部撤销,“三产贷款”随企业一并划转。中煤第六建设公司由于所投项目规模小、技术含量低、项目收益差、安置职工成本高等原因,绝大部分投资项目早已不能正常经营,且已严重资不抵债,企业无力归还巨额贷款。
2003年年12月,徐州某商业银行将中煤第六建设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该公司一整套价值数千万元的大型矿井施工设备。去年11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调查中发现,被保全的这套大型机器设备,分布在徐州市周围四个县十余处,而且该机器设备专业性强,造价高,整体拍卖极有可能流拍,解体拍卖将严重降低其实际价值。即使解体拍卖成功,也很难拆卸运输。承办法官在对执行标的物进行现场查验时,中煤第六建设公司一些老职工泪流满面地拉着执行法官的手哭诉着:这套机器设备可是我们职工的饭碗子,没了它我们这一万多号人就要下岗失业呀!
一边是申请执行人希望早日实现债权的期盼和一边是被执行企业领导和职工企求的眼神,执行法官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面对如此复杂棘手的案情,如果采取简单的执行方法,只需一纸裁定,将保全的机器设备裁定给申请执行人,法院也可完成法定职责。但这样的执行,不仅不能保证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尽快实现,也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为此,徐州中院和该院执行局领导会同承办法官一道,数十次深入执行现场,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充分进行协商,最终制定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执行方案:先由法院以评估价将已经保全的机器设备裁定给银行,再由银行将机器设备整体反售给企业,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债权利息让步。
签定回购协议并进行产权转移的当日,中煤第六建设公司将组织全部职工筹措的3990万元返售款首付给了徐州某商业银行,并保证余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
拿着近4000千万元的汇票,徐州某商业银行行长脸上露出了舒心的笑容;看到企业今后仍能正常运转、职工能照常上班,悬在中煤第六建设公司领导心头的一块石头也落了地。他们共同拉着执行法官的手说:谢谢你们,徐州中院的执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