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规范执行款物交接制度
发布时间:2005-06-14 浏览次数:1351
本网南通讯:近日,如皋法院出台《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从规范执行款物交接的角度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作出详细规定,从一个侧面促进了执行公正。 前几年,由于与执行款物交接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且多显原则性,缺乏操作性,使得极少数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执行人员钻规定的空子,出现了收执行款不上交、执行款物交接无手续,甚至挪用执行款、申请人屡次来信来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中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动员大会以后,如皋法院党组将规范执行行为作为专项整改的重点之一,决定从规范执行款物交接入手,对执行行为进行一系列的矫正与规范。《执行款物交接制度》共15条,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原则、执行款的收转部门、执行款专户的使用、双方当事人在场时的款物交付、执行费用结算的期限、程序、通知书的填写以及扣押财产的保管、案件管理系统的输入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制度》规定,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情况紧急,确需执行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1)有两名执行员在场;(2)及时向付款人出具注明在场执行员姓名的格式收据;(3)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要求复印该笔录的,应当准许;(4)收取的现金和票据,24小时内将款项存入院执行款专户或移送院财务部门。 该《制度》从公开执行、以公开促公正的角度,确定了执行款收付情况告知当事人原则,并规定自划款通知书送交财务部门之日起7日内,执行员应当将划出款项时间和数额告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
文章出处:如皋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薛 专、周明俊、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