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楼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召开听证会
发布时间:2005-08-09 浏览次数:1357
本网徐州讯:日前,鼓楼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首开听证会,对被告人李剑抢劫一案是否适用缓刑召开听证会,这在该院尚属首次。 李剑,2005年4月19日上午,李剑找其二姑要钱被拒绝,逐携带匕首,用木棒捆绑成假炸药威胁其二姑,强行索要800元后逃离现场,后其二姑向警方报案。案发后被抢现金被追回600元,李剑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告人亲属及其二姑多次请求法院考虑与被告人的亲属关系,对其从轻判处。法院查明,李剑丧母,幼时患有精神病,多年来一直受其二姑及其他亲属接济,在经济上对亲属有一定的依赖性。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该院决定在宣判前召开听证会,听取司法所、社区等有关部门对将被告人李剑置于社区监管矫正的意见。 参加听证会的有被告人的亲属、本案公诉人、社区居委会主任、司法所领导及辖区司法局领导。听证会上,被告人李剑悔恨不已以,认识到自己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危害表示要痛改前非,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二姑表示自己的侄子找自己要钱方式不当,自己处理此事也缺乏理智,本着挽救教育的目的,请求法庭从宽处理。本案公诉人认为本案与一般的抢劫案不同,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有固定的场所,其亲属愿意帮教,适宜社区监管矫正,可以从宽处以缓刑。 社区居委会也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一贯表现,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听证会上各方意见,经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李剑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是初犯,被害人是其亲属,不同于其他抢劫罪,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辖区司法所、居委会在听证会上均表示做好被告人的帮教工作,置于社区矫正不致于再危害社会,遂对被告人李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宣判后,李剑表示服判不上诉。 |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