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对新任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调研
发布时间:2005-11-18 浏览次数:1361
本网盐城讯:近日,大丰市法院组织人员对5月1日之后新任的26名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认真分析了前一阶段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情况,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三个“两极分化”倾向
一是因陪审员业务水平的原因,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和“审而不当”的两极分化。一方面,少数陪审员法律业务不熟,怕说外行话,整个庭审一言不发,庭后合议也只是附和法官意见,作一些原则性表态,存在“陪而不审”的倾向。另一方面,个别陪审员性格外向,善于发表自己的观点,但由于法律业务水平的原因,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实体的处理,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个人的感情,且对自己不符法律理性的判断持固执态度,导致案件难以决定,诉讼效率降低。这个现象在一名职业法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显得尤为突出。
二是因人民陪审员自身职业的原因,出现人民陪审员“选而不用”和“编外法官”的两极分化。一方面,26名人民陪审员中有20人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拥有固定职业,且85%的人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职务,本职工作较忙,容易发生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时间冲突,承办法官为减少联系上的麻烦,往往会另请他人。因此,实际操作中人民陪审员选用比例不高,大多数陪审员参与审案的机会不多。就该院而言,5月1日至今,26名人民陪审员中参与过案件审理的4人,仅占人民陪审员的15%,85%的陪审员是有其名而无其实,存在“选而不用”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人手不足的原因,法院为部分庭尤其是人民法庭配备了固定的陪审员,这部分陪审员一般没有其他职业,常年在法院工作,成为法院“准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正常性参与案件的审理,成为法院常年的“编外法官”。一种是替补性参与案件审理,具备陪审员、书记员、临时工等多重身份。除因人手不够偶而参与一些案件庭审外,其主要任务是记录、装订及其他临工工作。
三是因职业法官利益考量的原因,出现人民陪审员“参与积极”和职业法官“选用消极”的两极分化。一方面,新任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既陌生又新鲜,希望参与案件审理,实现陪审员应有价值。因此参与审判态度积极。另一方面,职业法官迫于错案追究的压力,在审理稍有难度的案件时,往往希望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共担错案责任风险。而陪审员法律业务相对欠缺,又不承担错案责任,承办法官承受更多的错案责任风险。因此对选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态度消极。
二、几点建议
一是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既要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培训工作,从而丰富其法律素养,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要重点抓好陪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人民陪审员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激励其积极参与审判,监督司法公正。
二是积极引导,加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的配合。陪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民主制度,不能苛求人民陪审员具备职业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在尊重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的同时,职业法官要积极引导,担起合议庭的主导作用,对陪审员不合理的意见要有一个合理说服的过程。
三是加强宣传,增强干警邀请陪审员参与审案的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教育干警从增强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认识陪审制度,把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一项硬的指标加以考核。
四是创新机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惩工作。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权利规定详尽、义务规定不多的制度缺陷,建议人大对人民陪审员承担义务包括错案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要与人大、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配合,根据陪审员的职责制订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以实现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三个“两极分化”倾向
一是因陪审员业务水平的原因,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和“审而不当”的两极分化。一方面,少数陪审员法律业务不熟,怕说外行话,整个庭审一言不发,庭后合议也只是附和法官意见,作一些原则性表态,存在“陪而不审”的倾向。另一方面,个别陪审员性格外向,善于发表自己的观点,但由于法律业务水平的原因,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实体的处理,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个人的感情,且对自己不符法律理性的判断持固执态度,导致案件难以决定,诉讼效率降低。这个现象在一名职业法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显得尤为突出。
二是因人民陪审员自身职业的原因,出现人民陪审员“选而不用”和“编外法官”的两极分化。一方面,26名人民陪审员中有20人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拥有固定职业,且85%的人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职务,本职工作较忙,容易发生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时间冲突,承办法官为减少联系上的麻烦,往往会另请他人。因此,实际操作中人民陪审员选用比例不高,大多数陪审员参与审案的机会不多。就该院而言,5月1日至今,26名人民陪审员中参与过案件审理的4人,仅占人民陪审员的15%,85%的陪审员是有其名而无其实,存在“选而不用”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人手不足的原因,法院为部分庭尤其是人民法庭配备了固定的陪审员,这部分陪审员一般没有其他职业,常年在法院工作,成为法院“准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正常性参与案件的审理,成为法院常年的“编外法官”。一种是替补性参与案件审理,具备陪审员、书记员、临时工等多重身份。除因人手不够偶而参与一些案件庭审外,其主要任务是记录、装订及其他临工工作。
三是因职业法官利益考量的原因,出现人民陪审员“参与积极”和职业法官“选用消极”的两极分化。一方面,新任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既陌生又新鲜,希望参与案件审理,实现陪审员应有价值。因此参与审判态度积极。另一方面,职业法官迫于错案追究的压力,在审理稍有难度的案件时,往往希望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共担错案责任风险。而陪审员法律业务相对欠缺,又不承担错案责任,承办法官承受更多的错案责任风险。因此对选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态度消极。
二、几点建议
一是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既要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培训工作,从而丰富其法律素养,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要重点抓好陪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人民陪审员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激励其积极参与审判,监督司法公正。
二是积极引导,加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的配合。陪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民主制度,不能苛求人民陪审员具备职业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在尊重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的同时,职业法官要积极引导,担起合议庭的主导作用,对陪审员不合理的意见要有一个合理说服的过程。
三是加强宣传,增强干警邀请陪审员参与审案的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教育干警从增强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认识陪审制度,把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一项硬的指标加以考核。
四是创新机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惩工作。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权利规定详尽、义务规定不多的制度缺陷,建议人大对人民陪审员承担义务包括错案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要与人大、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配合,根据陪审员的职责制订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以实现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文章出处:大丰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大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