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出台新规章管理港澳律师内地执业
发布时间:2003-12-05 浏览次数:3445
4个规章分别规定了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参考人员范围、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报名和考试地点的安排及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申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管理办法;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从事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办法;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管理办法。修改决定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的方式以及代表在内地居留时间进行了调整。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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