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父子俩因住房问题僵持不下,以致闹上公堂讨说法。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1年,王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新沂市内一套商品住房。2002428,王某之妻因车祸去世。2003年元月,王某再婚后搬到乡下老家居住,其儿子在商品住房居住至今。20059月,王某到新沂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王某。20068月,王某儿子为了准备结婚,便对其商品住房进行了装修。同年811日,父子俩因故发生矛盾,王某随后不在回乡下老家居住,便在市区租房居住,并要求其儿子搬出该住房。儿子拒不搬出,王某无奈,于2006816,便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儿子搬出房屋。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以儿子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为由,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儿子同时对装璜部分进行拆除。

法院审理认为,财产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对财产享有宽完全的、独立的所有权基础之上,该案中,虽然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是以王某我名义购买,王某也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证。但王某并不完全独立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无论其子因共同投资成为该房屋的共有人,还是因其母亲死亡而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其子均对该房屋享有部分的所有权,因而其子也取得了所有权中的其中一种权利,即居住权。王某在没有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析产、以及王某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要求儿子搬出其目前居住的房屋,无法律依据,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