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需住房 父子争房闹上堂
作者:徐洁 庄申 发布时间:2006-11-27 浏览次数:3039
本网徐州讯:父子俩因住房问题僵持不下,以致闹上公堂讨说法。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1年,王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新沂市内一套商品住房。
法院审理认为,财产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对财产享有宽完全的、独立的所有权基础之上,该案中,虽然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是以王某我名义购买,王某也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证。但王某并不完全独立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无论其子因共同投资成为该房屋的共有人,还是因其母亲死亡而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其子均对该房屋享有部分的所有权,因而其子也取得了所有权中的其中一种权利,即居住权。王某在没有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析产、以及王某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要求儿子搬出其目前居住的房屋,无法律依据,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