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为了占有亲生女儿3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王某将拆迁安置所得的两套房屋卖出一套。女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随即将父亲告上法庭。121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王某补偿女儿1140000元。

原来王霞在父母离婚以后法院判决其归父亲抚养,但父女之间的关系一直不好,王霞一直跟母亲生活在一起,同父亲几乎没有往来。2003年父亲所住的村要动迁并进行安置,王霞由于归父亲所抚养所以也属于安置对象。200412月,王某所在的村进行拆迁安置后村里出具一份证明,证明王霞的30平方米安置面积列入父亲名下,但归她所有。即将大学毕业的王霞想从父亲手中分割这30平米的房产,但是父女两人为此却闹翻了脸,因此她把父亲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父亲名下房产内30平方米归其所有,并予以分割。可谁知就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伪造女儿的签名将拆迁安置所得的两套房产中的一套抛售,企图以此来侵吞女儿应得的财产。并且在法庭上辩称是王霞自愿将这30平方米赠送给他的,等他过世后仍然会将30平方还给女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区政府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和拆迁安置户表中登记的人员情况,王霞属于动迁安置对象,其中明确王霞享有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因此王霞有权向其父亲主张该份额。由于王某出卖房屋未经女儿认可,因此该房屋的出卖价格对王霞没有约束力,王霞应得的30平方米仍应以评估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鉴于王霞对所安置的房屋没有出资,其可得折价补偿款应为30平方米的市场价值与实际拆迁优惠价之间的增值差价100700元。因此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该安置房仍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女儿1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