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工伤申报义务 企业负担工伤费用
作者:董毕 王健军 发布时间:2007-01-31 浏览次数:2000
本网泰州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刘某系被告泰州市某水泥公司的职工,被告依法为刘某办理和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已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刘某花费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原告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范围,应当向工伤保险机构要求支付。至于有关工伤待遇的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该义务,应由其负担相关工伤待遇费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