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南通海门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重归于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家住海门市三星镇汇南村的原告沈某某与两被告沈某之间为堂兄弟关系,两被告沈某是亲兄弟。原告沈某某的住房位于两被告沈某住房的南侧,原告唯一的通道位于两被告住房中间。200610月,第一被告在自己住房的东墙外通道上建起了一道挡土墙。200611月,第二被告将一块水泥牛腿放置在自己住房西侧的通道上。致使通道的间距只有70公分,妨碍了原告的自由通行。为了恢复通道、排除妨碍,原告向村镇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村镇两级组织也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三星镇建设规划办公室还出具了书面的处理意见,后又经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但都没能妥善解决这起因通道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

2007130,原告一纸诉状将两被告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排除在通道上设置的障碍。228上午,此案在海门市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中,第一被告认为,我在自己住房的东墙外建挡土墙是合法的。而且,原告弟弟住房的西侧也建了挡土墙,要我拆除挡土墙,原告弟弟也要拆除。第二被告认为,我的那块水泥牛腿是放置在自己的责任田里,不影响通道。承办法官蔡元平通过双方提供的建房用地审批表、通道现状照片等资料,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从情与法、情与理的角度展开了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从早上8点半一直进行到下午1点,蔡元平法官从法理到情理、从案情到亲情,以案讲法,以理服人,他语重心长地说:兄弟本是同根生,遇有矛盾应当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谅解,不能固执已见,要以谦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为促使案件顺利调解结案,他又通知原告的弟弟到庭。最后,在他的耐心调解下,原告的弟弟向法院出具了承诺书,保证在200735前拆除自己住房西侧的挡土墙。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第一被告住房东边的挡土墙定于200738之前拆除,第二被告放置在其责任田上的牛腿于200738之前移走。

调解结束后,原告激动地说:感谢蔡法官!今天既为我们解决了通道纠纷,又挽回了我们的兄弟亲情,没有你的热心调解,我们不可能重归于好!到庭旁听的双方亲友也感到是法官苦口婆心的调解,使得这起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同时也是一堂生动的法制宣传课,使他们以后能自觉学法、懂法和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