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这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是人民司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特征落实于法院工作的具体表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和灵魂。最高法院把司法为民确定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三个代表”思想精髓,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人民法院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精髓的具体行动和具体体现。因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坚持“司法为民”工作宗旨,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努力推进司法为民工作的新发展。

一、司法为民的科学内涵

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司法为民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特征,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深入研究和不断发掘其丰富内涵,对于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深刻领会“司法为民”科学内涵是解决司法为民问题的首要环节。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价值取向,是检验审判效果的新尺度,反映了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是人民法院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坚持司法为民思想,就抓住了人民法院建设的根本,就把握了人民法院发展的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背景下司法为民的现实要求

1、司法为民应当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深层体现。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科学和精辟概括,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等。司法的两大主要功能就是调解纠纷功能和社会秩序稳定功能,因而,强调和追求司法功能的实现就是强调和追求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应当以司法功能的实现为载体,以社会的和谐、人的和谐乃至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终端目标的深层体现。2、司法为民应当是司法人民性本质的现实体现。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司法优于资本主义司法的主要特征。资本主义司法中“人民”更多的是人,是个体概念;而我们社会主义司法中的“人民”是民,是集体概念。社会主义司法的这一阶级属性,决定了我们所提倡的司法为民就应当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现实目标,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基本要求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3、司法为民应当是“三个要求”的必然体现。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就要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点明的是用权问题,人民法院“权为民所用”,就是要用好审判权,弄清司法权力的来源和归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情为民所系,反映的是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建党立党的宗旨,是“三个代表”思想的核心,人民法院“权为民所系”,就是要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无论审判案件还是执行案件,都要进行换位思考,对人民动真情,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站在群众利益上裁判案件,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关心人民群众的冷暖疾苦、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障和实现人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利为民所谋”指出的是掌好权的问题,人民法院做到“利为民所谋”,就是要把握审判权的目标和方向,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依法行使裁判权,解决是非曲直,判断真假善恶,维护群众利益。

三、我院遵循司法为民理念所作的基本实践

近年来,随着审判改革和司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不断深化,我院紧紧围绕上级要求,切实履行审判工作职能,尤其是在年初肖扬院长提出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之后,我们更加明确了司法为民方向,着力强化了司法为民措施,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面作出了一些基本实践和探索。1、从抓队伍建设入手,坚持落实司法的法治性。着重加强把规范执法观念和宗旨观念渗入每一个法官的灵魂,变成他们自身的法律修养,并自觉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行为中,明确树立“正、诚、实、严”四字院风,在作风纪律上突出""字,做到作风正派;在为民服务上突出“诚”字,做到一心为民;在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中突出""字,做到工作扎实;在管理上突出“严”字,做到严格审判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两个“围绕”:一是围绕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因中止、延长审限、公告和鉴定未结案件管理及结案标准等审判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围绕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狠抓规范和管理。针对查找出的具体问题,分门别类,逐一整改。对普遍性问题,一级抓一级,明确责任,一抓到底;对制度性问题,成立专门组织,全面清理,健全完善。组织资深法官结合审判实践,编写《法官行为规范100条》,全院干警人手一册,为健全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2、从抓为民服务和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入手,切实落实司法的人民性。一是切实加大司法便民的落实力度。本着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按照省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我们已提前实现了人民法庭的网络建设要求,建立了网上立案、电子签章系统,实现了立案便捷化。为切实解决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而导致的部分案件处理滞后的问题,我们于年初专门成立了交通巡回法庭。由于此类案件涉案标的大、矛盾易激化、处理难度大,我们在审判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着力疏通了赔偿渠道,逐步形成了以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成立以来,共收案91件,审结65件,其中调解结案44件,当事人主动撤诉3件,诉讼总标的804. 93万元,已结案标的达558.56万元,初步缓解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难、执行难、上访、缠访多的被动局面。二是切实加强前沿阵地建设。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瞄准“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目标,积极投身人民法庭建设。我们针对辖区实际,本着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的“两便”原则,将原有的小而散的三个法庭撤并重组为一个规模化中心法庭?东双沟法庭。为解决法庭自审案件的执行问题,提高执行成效,节约执行成本,我们为人民法庭配备了专职执行组,专门负责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的执行。人民法庭积极探索巡回审判的有效形式,做到因时、因地、因案制宜,坚持把纠纷解决在田间地头,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三是建立特殊群体案件审判、执行绿色通道。我们为涉农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适时提前介入、优先执行,及时为他们启动诉讼费缓、减、免程序,有效保证社会弱势群体不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依法打得赢官司。两年来,共缓、减、免此类案件诉讼费80多万元。3、从抓“公正执法、高效服务”入手,自觉落实司法的公正性。我们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不断促进司法的公正和高效。重点强化审判管理职能,对审判管理机构、职能进行优化整合,成立专门机构,全面开展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统计分析、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审判流程管理、法官业绩考评等工作。实行"三个通报"制度,即每月通报案件评查情况、每季度通报发改案件情况和审判运行态势。审判运行态势分析通报的制度化、经常化,使院、庭长依据指标体系进行审判决策以及对审判活动全程动态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有效监督得到切实加强,管理更具全面性、实效性。建立案件质量和审判运行态势通报制度。建立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通报制度,每月出一期限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每季度对审判运行态势进行一次点评,肯定成绩、归纳经验,指出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设,从而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的指导性。目前,我们全方位一体化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4、从抓大调解机制的建设入手,积极落实司法的能动性。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我们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坚持将调解贯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切实增强诉讼调解化解纷争的功能;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机制,提高调解成功率;积极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通过快捷、简便的审判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一是实现与大调解机制的全面对接。建立领导机构,实现与大调解机制组织领导上的对接;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与大调解机制工作上的对接;建立个案会商与研讨制度,实现与大调解机制职能上的对接。二是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大信访。切实指导和配合县镇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社会矛盾的调解止纷工作,重点是极可能引起诉争的矛盾的诉前调解和法律、法规的咨询、引导工作,努力矛盾消化在萌芽和初发阶段。为此,我院专门明确了两名工作人员的职责,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矛盾调处、信访稳定工作联动机制,并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矛盾调处及诉前矛盾解决的试行办法》。三是加强信访消化工作。信访工作注重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立案阶段进行风险告知,审理阶段强化诉讼调解,宣判阶段做好法律诠释。院主要领导亲自抓重大、复杂信访的处理,实行信访会办制度。信访接待人员耐心接访,说透法理、事理,并推行了听证制度,公开、透明地解决信访纠纷,收到发良好的效果。上半年,共接访200余人次,承办上级信访10件,已全部办结。5、从抓服务大局、解决群体性纠纷入手,认真落实司法的政治性。近年来,由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引发的补助、补偿费用纠纷一直是困扰我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热点问题。自去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群体性纠纷案件60多件,涉案当事人数千名,面对这些矛盾易激化、时间要求紧、处理难度大的案件,我们注重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成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出发,及时有效地开展前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案,坚持调诉结合,坚持周密计划,有效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妥善处置,对于拒不配合的难缠户依法果断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有力地保障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四、基层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实务空间

在我国,基层法院是县级国家机构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居于法院体系中最低位级的司法系统,实际处理着全国法院80%以上的案件,而且,相对于上级法院而言,基层法院与社会、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最近、接触最为直接。因而,从司法为民的能动性上讲,基层法院司法为民的职责更具体,自我作为的空间更宽广。1、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特点决定着司法为民的实践方向。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是民事案件,且大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裁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而,基层法院应着重突出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着力追求案结事了,避免当事人就同一起案件反复纠缠、上访、申诉。一方面,要积极贯彻诉讼调解原则。正如肖扬院长所讲的: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要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增强调解能力,讲究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茅盾和争议,避免一判了之,案结事未了。诉讼调解讲究的是灵活性,具有高效、经济、公正、彻底、便于执行等优势,这些优势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诉讼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与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厌诉”、“和为贵”“中庸”等特点相符,诉讼调解使得诉讼人性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此外,诉讼调解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强度,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主协商的结果,最符合他们的利益追求、最接近实体公正,而且调解结案也最容易实现胜败皆服的审判效果。另一方面,要广泛适用简易程序。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难易程度上看,基层法院受理的大多数案件是简易案件。正确适用简易程度,既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高效解决。2、基层法院应更多地注重实体处理结果。客观地讲,基层法院审理的在大多数案件,由于当事人不太懂得和不太理解法律程序的含义和现代法律所要求的程序法的基本内容,不太习惯按照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他们所要求的就是法院给个说法,即对“事情”给是与非、多或少的定论或了断。因而,面对大量的这类纠纷,基层法院很难照搬照套现代司法理论所倡导的中立、消极等原则和实际审判、裁决方式,而应当积极运用释明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在经济上减轻或免除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确保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位置,不能囿于中立原则的束缚而放弃对弱势当事人的扶助和保护;应当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帮助那些请不起律师的又不懂有效举证的当事人调查取证,还原案件事实,而不能被动地审查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消极地居中裁判,有时还应该主动运用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对事实作出基本的判断,而不是一味地死守证据规则作出法律事实的认定。3、基层法院司法为民的功夫在庭审以外。功夫在庭外就是要在庭审之外下功夫,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之外的力量解决纠纷。基层法院的辖区大多数是农村,受特定的历史、文化、社会和人口因素的影响,基层法院在解决纠纷上确有其独特性。因为我国目前的农村仍然是所谓的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同一村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模式、风俗习惯相同,同一村庄的人之间交往频繁、联系密切,势必产生某种宗族或团体意识,形成特定的价值观和内聚力。而现代法律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在我国以农村地区为主的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亲情与邻里关系的熟人之间。在这样的双重特殊环境里,“人情正义”往往上升为一种传统规则,对于村民而言,将纠纷诉诸法院,希望的是法院将纠纷事实一五一十地查清楚,并给出一个符合“直觉正义”的处理结果,至于现代司法所强调的形式理性、司法推理和“程序正义”等并不是他们所关心的。因而,为高效化解纠纷,基层法院的法官在遇到难以调处的纠纷时,应当合理地运用“司法杂学”素养,即运用地方性知识、熟人关系、扎实的洞察力和灵活的处世经验尽快给争议事实一个说法,给矛盾纠纷一个处理办法,有时还应该积极发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民调组织、当地有威望的人士等各种社会力量,从不同的角度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纠纷的及时妥善处理纠纷赢得更多的方法、途径,提高实际解决的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