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瓦窑法庭采取十项措施强化诉讼调解工作
作者:王茂峰 发布时间:2007-03-12 浏览次数:1756
本网徐州讯:近日,新沂法院瓦窑法庭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庭工作实际,制定了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十项具体措施。
一是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
二是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指导方针,正确处理调解和裁判的关系,既要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力度,也要避免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尽量创造条件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进行调解、通过努力不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三是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开调解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真心自愿地接受调解,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四是规范诉讼调解。诉讼调解的程序、方法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调解的随意性。
五是对适合调解结案的民商事案件,一律先行调解,并重点做好《意见》规定的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调解的有关规定加大调解力度,并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民事执行案件按照执行依据的全部内容进行强制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
六是积极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可以邀请有利于案件调解的当事人的近亲属、亲朋好友、代理律师、人民陪审员等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七是积极适用调解担保制度和调解协议附条件的规定,并加大对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八是将调解工作成绩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激励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九是继续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规定,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
十是总结经验,加强交流,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大力提高法官的诉讼调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