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维权问题总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年加大整治力度,然而社会上拖欠民工工资、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现象总是愈演愈烈。就拿苏北某县级市人民法院来说,2006年因超过仲裁时效或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的民工维权案件就有40多起。现实社会上诸如“跳楼维权”、“堵门维权”的事件屡见不鲜。有人说民工维权难,难在民工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监察,少交税款及保险费用等非法目的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所导致的。笔者认为民工维权难主要是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试析原因

(一)管理制度的原因

尽管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各级政府对此也是“三令五申”,但现实中民工仍难以达到全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至于发生争议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难以界定(如分不清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等)。同时,也造成劳动者无从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导致他们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司法机关的支持。出现这种结果往往把责任完全归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是出于逃避劳动监察,少交税款及保险费用的目的,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的;而劳动者是因自身迫于生活压力或缺乏法律意识,或者是身居外乡,不占天时、地利、人和,从心理上存在胆怯,往往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以上这些当然也是造成民工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最深层的原因还是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增加利税的需要,片面地袒护一些企业的侵权行为,在这些企业被诉时还向劳动执法部门施加压力,导致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造成了一些企业的负责人法律观念淡薄或不愿遵守法律,在用人上肆无忌惮,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方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致使劳动者维权纠纷不断产生,出现劳动执法失灵现象。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利也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部门配合不协调,造成了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加之自身在经费,设备和人员方面的不足,削弱了执法力量,致使对违规企业失去了有效的监督。

(二) 法律制度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一规定的出台,延长了有工资欠条的农民工的维权时效(即从约定付款之日起二年内,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可达二十年)。司法解释(二)把工资欠条形成的债务案件从劳动仲裁程序中解脱出来,但只是解决了仲裁程序的皮毛问题,对涉及脏腑的问题却无能为力。劳动纠纷在有关部门协调、调解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供农民工选择的唯一合法途径是“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般从申请仲裁到仲裁决定下达,至少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如果再诉至法院,时间还要长,因此,“一裁两审”造成了当事人诉累,而对于欠薪者来说,往往可以充分利用法律程序上的时间规定,采取躲、拖、赖等方法,拖垮农民工的意志并逃匿隐藏。因此,笔者认为应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另外,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一些相关术语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对“事实劳动关系,违约赔偿”等缺乏具体的规范,相关法律也存在遗漏,再加上配套的法律不健全,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规章、政策存在冲突或矛盾,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严重侵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破解之道

(一)进一步强化劳动部门的职责

应进一步强化劳动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其职责相匹配的强制性的手段,加大对劳动部门在经费、设备和人员方面的投入。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劳动监管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存在严重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严厉处罚,并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还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突击检查活动,以有效地遏制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

改革现有的法律,取消劳动仲裁的强制性前置程序,赋予劳动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加强对事实劳动关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弥补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遗漏,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劳动者维权真正能够有法可依。

(三)建立民工维权体系

当前,迫切需要建立法律培训、免费咨询和指导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民工维权体系以降低民工维权的成本。各级政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有关民间组织等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维权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能力。建立有效的热线咨询体系,在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及时通过热线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组织应及时指派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师的指导和代理下解决问题。这样不仅提高了农民工的素质和能力,而且有效地降低了维权成本。

(四)法院应起到民工维权的表率作用

基层法院对涉及民工维权案件应从立案、审判、执行、标的款的发放等环节全程“提速”。应开通电话立案,预约立案,将立案审查的时间缩短为一天,实行当天立案。对确有困难,一时交不起诉讼费用的民工,实行司法救助,缓、减、免收有关费用。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责令有关企业、单位先予以支付民工的工资报酬。在案件审理阶段,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速裁制度。对季节性强的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优先审理。考虑到民工的弱势地位,在审理中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开展专项执行活动,优先执行民工欠薪的案件,对于欠薪严重的企业,应及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监管保护民工的利益。

笔者认为,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涉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应从制度入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健全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和维权体系,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一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民工的维权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