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罪犯减刑或假释,通常称之为“法律奖励”。这是一个由刑罚执行机关,也就是监狱考察提请,法院裁定的流程。“法律奖励”的原则是“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每年约有33%的罪犯受到“法律奖励”。这一奖项认定改造成效,事关刑罚变化,涉及社会安宁,成为关注的司法热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丁山监狱、宜兴监狱和无锡监狱,每年约有3500名罪犯被提请减刑或假释,坚持慎施“法律奖励”,追求改造的真实效果,做到奖励一个教育一片,力戒奖而不改,放而再犯,形成了一套严谨、科学的办案机制。近三年来,愈万人次受到减刑或假释的“法律奖励”,无一不服申诉或投诉,并且保持了低重新犯罪率。但是,数十年来几乎一成不变的减刑假释运行机制,已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节奏,“法律奖励”亟待改进。近期,无锡中院褚红军院长组织了专题调研,提出了改进和完善减刑假释工作的思路。

惩罚和改造:共同责任

罪犯投监后,无锡法院的法官和监管人员不称之为罪犯,而统称之为服刑人员,目的是给予自尊,唤醒理智,努力使他们重新做人。法院科以刑罚之后,始终追求刑罚的惩罚与改造的双重目的。

走进监狱办案,既看积分多少,更看灵魂改造,防止办“阅卷案”,追求奖励效果。分管减刑假释工作的无锡监狱毛副监狱长介绍,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包括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目前全国监狱通行的对服刑人员的考核办法,主要是根据每天对服刑人员的学习、劳动和遵守监规等方面的表现打分,最终看累计分数的高低,综合评定减刑或假释的资格。其中,生产劳动在考核计分中占总分的三成左右。从表面上看是“以分计奖,以分折刑”。但这种以分计奖的办法比较科学合理,基本能够反映服刑人员的思想灵魂改造情况。从三个监狱的调查来看,虽然一些服刑人员深有感触的说:“分,分,犯人的命根”,在一些分值的设定上不尽合理,或者有的分数给的不十分恰当,但无不认为每天评分,按时公布的做法,总体上还是比较透明和公正。

无锡中院审监庭庭长孙坚强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由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无锡中院辖区三个监狱,每个月都有两三百个减刑假释案件要办理,案件是成批进来的,每个裁定要经过阅卷、合议、公示和宣判等四道程序才作出,其中10%的案件要进行提审、听证、座谈。法院关键是掌握服刑人员改造的真实效果,把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原则把握准。因此,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不能坐在法院办“阅卷案”,而是走进监狱,深入服刑人员当中,办“阅人案”。不是只看监狱的提请意见,而是要切实看奖励对象的真实改造效果。因此,审监庭的十二名法官要把相当一部分时间放在“走进监狱”上。

2006918,记者随无锡中院审监庭六名法官到无锡监狱提审,他们每个人对监狱生活区、劳动生产区和文化活动区都很熟悉,张法官对上一次办理的5个减刑案件的服刑人员名字、年龄、刑期和现实表现等“一口清”。徐法官先后提审6名服刑人员,其中有3人此前已经过一至三次减刑,有一位名叫朱紫阳的服刑人员还与法官徐中华熟悉,他说每次减刑都要与法官见一至两次面,已多次与徐法官见面,徐法官几乎与监狱管教干部一样了解他们。

以公开促公正,力求奖励一人教育一片,杜绝出“关系案”,做到以奖励正风气。“办理一次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公示三次。第一次是提请减刑或假释前,监狱必须向所有服刑人员公示。第二次是法院在受理后,法院向所有服刑人员及社会公示。第三次是法院作出裁定后,必须向所有服刑人员及社会公示。”这是无锡中院纪检监察室主任张建伟,对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介绍。他还透露,近三年来无锡中院办理了上万件减刑假释案件,由于履行了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透明度较高,没有一起信访和投诉。

记者随法官走进无锡监狱、宜兴监狱和丁山监狱的23个监舍,看到每个监区都有一个举报信箱和一门举报电话,服刑人员可以通过信件和电话向驻监狱的监察官举报。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驻无锡监狱监察官处获悉,每周到各监区开一次举报信箱,收集所有的举报信件。2006年第四季度共收到13封举报信和7个举报电话,但都是反映与减刑假释无关的事。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驻丁山监狱的张检察官介绍,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从每天的打分开始,只要有服刑人员举报打分不合理,必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之举报人或监狱纪检监察部门。每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官都要听取驻监狱检察官的意见。

200729,记者随6名法官到宜兴监狱听证。这次宜兴监狱有246名服刑人员被提请减刑或假释,按照法律规定对10%26个案件进行听证。听证现场设在一个大教室,约有200名服刑人员旁听。当监狱管教干部和驻监狱检察官到位后,合议庭三名法官进入审判席。听证庭整整开了一上午,休庭后记者获准采访了旁听的4名服刑人员。其中一位本科学历的服刑人员说:“这是我第三次旁听听证庭,我体会到法律的公正,更体会到法官、检察官和管教干部办案的严谨。”

积极配合监狱改造服刑人员,共同探讨科学有效的管教方法,不当“甩手掌柜”,力求奖励的长效作用。“刑罚目的不仅在于刑罚创制与刑罚适用过程中得以体现,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法院不仅办案,还应当配合执行机关改造服刑人员。”这是无锡中院刘亚军副院长提出的办案理念。

2006926,无锡中院依法作出裁定,对无锡监狱227名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其中222人减刑7个月至2年不等,5人假释出狱,13人减去余刑。当日上午,无锡中院与无锡监狱共同召开“法律奖励大会”。大会在无锡监狱大礼堂举行,1000余名服刑人员和数十位家属参加。当法官宣读完裁定书后,记者随机采访了5名参加“法律奖励大会”的服刑人员,他们普遍认为,每次参加“法律奖励大会”都很激动,很受触动,感到重新做人还有机会。无锡监狱教改科毛科长介绍,每年至少有四批人员被减刑或假释,法院不是单纯下达一个裁定书,而是配合监狱召开“法律奖励大会”,这是对所有服刑人员的生动教育。会后,因贪污和受贿入狱的服刑人员施汉民对记者说:“我这次减刑主要是学习有成效,自学并考试通过了一门法律大专课,这是法官提醒和鼓励我这么做的,非常感谢法官。”受到减刑一年奖励的包金华的妻子在大会上代表服刑人员家属发言,会后她告诉记者,这是包金华第一次受到“法律奖励”,本来总认为19年的刑期对他来说等于死刑,是法官耐心释法和鼓励,才有了重新做人的勇气。

2007年元旦前日,无锡中院审监庭的法官早晨4点起床,天亮前赶到丁山监狱宣判,目的是为了让出狱的家在外省市的服刑人员,能够当天赶到家。宣判后,一位家在安徽的服刑人员于上午9时办理完所有的手续,当他走出监狱后,想找法官说声:“谢谢!”,但没有找到法官,而是对法院的警车深深鞠了一躬。据孙庭长介绍,几乎每次宣判都在上午8时前完成,保证出狱的服刑人员回家方便。因此,审监庭的法官每个月都起几个大早。

记者在随同法官提审时,法官不仅是询问,而且常提醒和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困惑和尴尬:亟待关注

案件多,办案人员少;减刑多,假释少;可“奖”的人多,能“奖”的名额少。这“三多三少”已成为减刑假释工作的困惑。此外,重新犯罪率高的问题,或多或少的给“法律奖励”带来尴尬。

急速增长的案件,法官不堪重负。孙庭长告诉记者,近三年来,无锡中院每年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增长迅猛,全年办理的案件均超过3500件,年人均办案三百余件。减刑假释案件虽然没有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但每件都要由合议庭合议,还要至少落实10%的听证和提审,以及座谈、公示、召开“法律奖励”大会、听取驻监狱检察官意见等,程序更加繁琐和复杂,法官不仅是坐堂办案,而且要“走进监狱”,了解和把握服刑人员改造的真实效果。因此,审监庭的所有法官处在“超负荷”状态,正常工作时间远远不够,必须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否则,就要超审限。而审监庭法官还要承担再审案件的审理和接待信访工作。因此,面对急速增长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监庭的法官不堪重负。

高重新犯罪率,“法律奖励”尴尬。据宜兴、丁山和无锡三监狱的监管人员反映,近年来的重新犯罪率约11%(绝大部分此前在外地监狱服刑),一些“二进宫”、“三进宫”的罪犯曾不止一次的受到过减刑或假释的法律奖励,但出狱后又实施犯罪行为,有的甚至以更加危险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从中也不能不承认,法律设定的奖励,被一些企图逃避劳改,向往自由,而不是真正改过自新的服刑所利用。但绝大多数服刑时表现劳动积极,遵守监规和学习认真等举动并不是“诈举”,而是积极改造的表现。对此,丁山监狱孙监狱长认为,从重新犯罪与“法律奖励”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法律奖励”的对象是人一个阶段的行为表现,而不能固定一个人的人生轨迹。造成重新犯罪率高的原因相当复杂,涉及到社区教育、生活环境和就业等诸多方面,不应当认为重新犯罪率高是监狱的改造效果差,或者是法院对“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把握不严。

假释率适用极低,“改造资源”浪费。目前全国各地的减刑假释的比例不尽相同,江苏为减刑30%,假释3%这一幅度。然而,本来已经很低的假释指标用不掉,而减刑指标不够用。据统计表明,2006年无锡地区的三所监狱的假释率低于3%,规定的指标还用不掉。这与国外高假释率正好相反。为此,法院和执行机关有不言的苦衷。去年丁山监狱将一名假释的服刑人员送回原籍时,当地拒绝接受,用了三天时间才把人交接掉。从无锡地区的三所监狱狱政科获悉,由于大部分的服刑人员改造都很积极,按照“打分”标准,可以减刑和假释的远远超过规定的指标。对于当前假释适用率较低的问题,江南大学副教授浦纯玉认为,由于社会监管的消极和公共舆论对假释的适用表现得十分敏感,往往一个适用假释的个案失败,都可能导致舆论大哗,法院和执行机关不愿承担非监禁刑所带来的犯罪风险。于是,目前在适用假释时表现出相当谨慎乃至消极的态度,造成实践中假释适用率极低。由此浪费了国家大量的监管资源,带来了监狱的“人满为患”。

调整和完善:势在必行

20069月以来,无锡中院调研组先后到无锡监狱、宜兴监狱和丁山监狱调研,与监狱和管教干部座谈,一方面听取监狱对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意见,另一方面商讨如何协助监狱改造服刑人员,努力提高刑罚的执行效果。笔者认为,应当从四个方面调整和完善减刑假释工作。

一是建立诉讼对抗机制。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重新对减刑假释权进行配置,将检察机关监督变为减刑对抗者,将其引入减刑假释机制,从而在减刑和假释过程中形成真正意义的诉讼构造。具体说,监狱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减刑假释建议后在一定时间内将建议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后,通过提审罪犯等形式对罪犯改造情况进行实质考察。最终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经过检察机关的对抗,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这样可以解决由监管机关“做材料”,法院被动作裁定,缺乏实质性监督问题。此外,法院在开庭时还应当公开,通知服刑人员的亲属旁听,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

二是完善合理的改造考核机制。破除“唯分是举”的一元化操作模式,建立以计分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减刑假释启动机制,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目前的计分考核办法偏重劳动改造,计分办法不尽合理。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犯和未成年犯,以劳动改造计分显然不公平,更不能反映思想灵魂改造的真实效果,而这一群体应当是减刑假释的主体。因此,计分办法应当以思想灵魂改造为重点,把老弱病残犯和未成年犯与其他罪犯放在平等竞争的起跑线上,并且减刑的幅度还可以加大,间隔时间还可以缩短。同时,还应当增加减刑指标,原则上做到只要符合条件,就给予减刑或假释,从而进一步调动罪犯改过自新的积极性。

三是增大假释适用率。应当本着现代刑事政策,从整体上扩大假释的比例。通过立法,取消对假释的人为限制,对符合条件的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尚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罪犯,在不致再害社会或没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办理假释。同时,还应当坚持刑法个别化的观点。在新时期暴力犯罪和“涉黑”罪犯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如果坚持片面或绝对化的观点,不仅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不利,而且还对监狱的监管改造及安全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应当修改刑法规定的五种暴力罪犯和“涉黑”犯罪不能假释的绝对化规定。在假释的办理过程中,完善担保机制,从经济和法律责任上强化担保人的责任,通过建立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促使假释期间的监督工作,从而保证假释犯的顺利执行。

四是优化监管、监督和司法配置。目前全国各地的监狱几乎都“人满为患”,监管力量明显不足,严重影响改造效果。同时,随着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出现,驻监狱检察官也感到力不从心。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更是不堪重负。应当加大监管、监督和司法人员配备,解决力量不足的当务之急。同时,要配强相关力量,改变目前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和发展受限的不良局面,从维护稳定,构造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激发监管人员、驻监狱检察官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并且要给他们“减压”,不以少量合理的过错否定全盘。更不能以偏概全,把当前重新犯罪率高的责任推给监狱和法院,而要全面客观看待监管效果和“法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