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今年以来,通州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开始使用《证人交叉询问制度》,收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颁布后,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随着证人出庭作证情况的增多,在庭审中如何对该部分程序进行操作也成了一个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规范和细化,造成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同的法官有各自的处理方法。在告知证人作证权利义务后,有的让证人直接宣读写好的证人证言;有的由法官直接对证人进行询问,还有的让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等等,由于操作方式不同,形式多样,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针对这种情况,该院民庭结合本庭工作实践制定了交叉询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主询问,即首先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发问,在发问中不能用诱导性的问题来询问本方证人,而只能间接地询问。二是反询问,是指在主询问完毕后,对方可以就该证人在主询问时所说的事实范围内加以诘问,但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以便证实证人语言的客观性。三是再询问,指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对本方证人的发问,主要目的在于澄清诘问过程中的事实,如果没有新事实需要澄清则不必再询问。四是再反询问,即针对再询问的又一轮反询问。五是法庭发问,即在进行完交叉询问以后,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向证人再进一步询问一些问题,以便弄清双方都没有提及的事情和进一步澄清一些新出现的证据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