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11日起已正式施行,它以单行法的形式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的形式和内容,这对国家的法治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的确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课题。

一、人大监督对法院工作的影响与作用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从根本上讲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法院要正确充分地行使这项权力,必须有广大人民的制约力量和后盾力量做保证,这种力量就是人大监督。  

(一)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需求。

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内容,而关键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实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打击、保护、服务、调节”的重要职能,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和统一的重大职责,是人民群众各项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通过人大的有力监督,能够保证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达到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接受人大监督是公正司法的需求。

司法机关掌管国家的司法权,公正是它的生命。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能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关键在于国家法制是否完备、统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来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才能真正落实和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当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少数审判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业务水平较低,导致办案过程中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人大监督这种有效方式,有利于帮助法院纠正失误,挽回影响,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接受人大监督是和谐司法的需求。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和谐司法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特征。和谐司法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障范畴,而且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要求。然而,由于司法操作中的不规范、不细致、不深入或当事人的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司法者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紧张、猜疑、排斥的非正常关系,导致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重访、缠访、越级访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和谐司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不和谐因素。通过人大监督,既能规范司法行为,又能了解群众的需求、想法和呼声,使司法者与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司法。

二、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认识与定位

人大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既是一种制约,更是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实践证明,法院工作只有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合拍、共振,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纠正不足,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才能有新提升,法院整体工作才能有新发展。

(一)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是代表着国家和人民意志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高效力的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宪法规定的义务;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确保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途径;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重要保证。法院干警必须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监督观,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的主动性、自觉性,妥善处理好接受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切实把监督作为做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动力。

(二)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能动性。

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水平,促进“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实现,是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期望和要求,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终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既需人民法院自身的不懈努力,更有赖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帮助。作为法院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切实抓好审判、执行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强化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健全统一裁判尺度、完善议案规则、加强判后释明、规范法官行为四位一体的公正透明的裁判运行机制,建立和健全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激励机制在内的廉政制度体系,从体制上增强司法的公信与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同时要创新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主动把审判、执行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能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三)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联动性。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最终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监督取得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上的实际效果,因此就有必要强化与人大监督的联动。首先要做到内部监督与人大监督联动。人大监督是启动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可以及时有效地启动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程序和其他内部监督程序,从而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以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其次要做到严厉惩处与人大监督联动。人民法院必须把严厉惩处作为促进监督的有力武器,严厉惩处被监督查实的违法违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以此保持对违法违纪人员的高压态势,形成“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社会效应和心理约束机制,以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三、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运作与形式

人民法院在接受人大监督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人大意识,不断提高干警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构建与人大联络的“绿色通道”,把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人大决议,把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为法院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并切实贯彻到法院各项工作中去。

(一)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到位。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首先要严格执行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不仅要按照规定一年一度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好法院工作,虚心听取和接受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而且要将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及时地向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专题报告,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呈阅件,当面或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汇报,认真听取人大的建议和意见。日常工作中,要定期不定期地向人大领导及相关工作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专题报告、内部文件、法律文书等材料,以便人大全面掌握法院的工作动态,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

(二)坚持接受人大工作检查到位。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工作检查是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要通过经常性地开展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到会指导、旁听庭审等活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领导和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搞好汇报。尤其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热点、焦点问题,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重点推行邀请人大领导及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和现场监督执行制度。在审理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应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和各级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听证)或现场监督,认真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的意见、看法和建议,以进一步增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对在视察、检查、旁听、监督中人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接受,努力改进。

(三)坚持办理代表建议意见到位。

人民法院办理代表建议意见是与代表进行沟通的重要途径。无论是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还是人大领导交办、转办的个案,都要认真负责、及时有效地办理。对人大领导批示、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及来信来访提出的事项,要实行院长亲自过问、专人负责落实、限期保质办结的督办制度,由专门机构扎口管理,专人负责领导批件、代表意见的登记、分流、督办和反馈工作。具体承办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落实,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专门机构统一扎口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反馈,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以切实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效性。

(四)坚持开展与人大代表联络活动到位。

人民法院在开展与人大代表联络上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变被动联络为主动联络、变单一联络为多样联络、变局部联络为整体联络,走出与代表联络的特色之路。联络中要组织开展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加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联系、理解与沟通,扩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层面和效果。重点之一要做好正常联系走访工作。平时要与各级人大代表建立畅通、长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向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以改进和推动法院工作。重点之二要做好代表审议意见听取工作。在人代会期间,要组织中层以上干部深入各代表团,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解答代表提问,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并以适当方式向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反馈意见办理落实情况。重点之三要做好人大代表列席审委会工作。为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决策机制的了解,保障审判决策的公正透明,人民法院应选择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人大代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现场听取人大代表意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案件讨论充分、处理得当。

总之,人民法院一定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自觉性和主动性,使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接受监督,不断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促进审判作风的转变,促进人民法院形象的树立,努力使法院工作跨上新台阶,让党委放心,让人民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