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公权,孰轻孰重?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7-04-16 浏览次数:2969
随着小贩崔英杰被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多关心事态发展的人终于长舒一口气。城管队长李志强代表强大的行政公权执法,却死于小贩无情的刀下,被政府部门授予“革命烈士”,按这个逻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似乎理所当然。但在各方忐忑关注的目光中,政府行政的决定最终未能影响到法院的独立判决,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死缓”,无论其上诉与否,如没有出现新的犯罪等非常特殊的情况,按照往常的司法经验,小贩崔英杰的一条“贱命”肯定是保住了,躲过了“生死劫”。
崔英杰躲过了“生死劫”是不符合生活逻辑的。按人们以往的生活逻辑乃至经验,“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何况被杀的是一位“革命烈士”。一句很有名的法律谚语也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但无论是逻辑还是经验在这个事件中似乎都没得到体验。
缘何致此?盖因公民的生存权利应该大于城市管理执法的“公权”。且不说目前屡遭诟病的城管执法的合法性来源是否值得法治意义的考问。当小贩作为公民的自由、权利、价值、尊严随着赖以谋生的三轮车被没收而荡然无存时,作为一个人,一个男人的冲动,拔刀相向,注定了小贩崔英杰和城管队长李志强“生死劫”的来临。
公权是公民委托与让度的,因此政府公权的行使应该基于保障实现公民权利的需要。当某些野蛮的城管执法为了所谓的城市环境而无顾底层公民的生存时,就成了本末倒置的暴行。激起社会的非议与民众的公愤也在所必然。李志强固然死得令人同情可惜,但错不全在崔英杰;崔英杰固然未“一命偿一命”,也是难逃“死缓”。他们何尝不都是某种制度弊端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