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建湖法院在执行顾某等12名申请执行人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只有一处住房,按相关司法解释,不适宜强制执行。该院“活”用司法解释,动员12名申请人筹资3.3万元给被执行人作迁房费用,。

200610月,建湖法院陆续受理了顾某等12名原告申请执行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款总计85万余元。而该案被告王某在2006年即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王某之妻李某系下岗职工,带着一个尚未成年的女孩和公婆共同居住在开发商抵冲给王某借款的一上五楼房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发誓,与公婆“活在楼内、死在楼内,决不让房”。为执结此案,建湖法院在李某等家人的居住安置问题上动员申请人想方设法寻找经济适用房,找了三处,李某均不满意。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多次耐心做李某及其公婆的思想工作,并反复宣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其拒不配合的后果,最终促使李某接受了现金安置的迁让方案。在房屋评估款61万元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力劝12名申请人按债权比例筹款3.3万元给李某,由李某自行找房居住。后在12名申请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法院将房屋按评估价61万元裁定给其中的一名申请人,其他申请人按比例受偿。由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统筹兼顾,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利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