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一起因第三人行为引起的雇员损害追偿案作出判决,法院在被告吴玉国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其返还雇主杨增本垫付的赔偿款150864.29元。

20067月,原告杨增本承建徐州市泉山区泰山村芦某的房屋,墙体完工后,原告杨增本和吴玉国达成承揽合同,约定由吴玉国负责将楼板吊至楼顶,杨增本支付吊装费。2006712,吴玉国在吊装楼板时,不慎使吊臂触到高压线上,致使正在拉钢丝绳的魏丕永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吴玉国去向不明,原告杨增本、魏丕永家人及当地居民组织与其多方联系无果。作为魏丕永的雇主,在居民组织及办事处的调解下,原告杨增本共赔偿魏丕永家人150864.29元,随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玉国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杨增本主张替被告吴玉国垫付医疗费及赔偿款证据充分,数额亦不超过法律规定,被告吴玉国应当承担返还责任。遂判决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增本垫付的医疗费864.29元、赔偿款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