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充分发挥法医咨询作用 服务审判功能效果凸现
作者:王永兵 发布时间:2007-05-08 浏览次数:1288
本网无锡讯:宜兴法院自1988年设立法医室,开展法医鉴定工作,至2005年9月共为259件案件作依法鉴定。自
(一)领导高度重视,摆正了法医咨询工作的正确位置。法医咨询工作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简单咨询服务,而是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快速公正审理的实际需要,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法院全面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该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一是把法医咨询工作摆上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随着法医鉴定工作性质的改变,如何进一步发挥法医咨询工作的作用,没有经验可循。该院不等不靠,坚持把法医咨询工作作为公正高效审判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实际举措,切实摆上位置。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商讨对策。院长裴全华和分管院长明确提出要求,并亲自对应对方案进行反复修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关于当前司法鉴定需要明确和统一的问题》,并制定了“三表一书一笔录”的制式文书。办法和文书的出台,为审判实践找到了方法,使大量积压的案件得到了快速审理,也为今后三类鉴定案件的顺利审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切实加强了对法医咨询工作的领导。为便于法医咨询工作的开展,该院及时成立了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相关业务庭长和鉴定人员为组员的法医咨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经常研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并及时给予协调解决。做到不找到解决办法不撒手,问题解决不彻底不放手,始终把法医咨询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注重加强对法医咨询人员进行交流培训,使法医咨询人员的能力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三是及时出台了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引导。为妥善解决因法医鉴定性质改变带来的不利影响,该院及时出台了应对机制,全面规范法医咨询工作。对
(二)服务审判工作,明确了法医咨询工作的准确定位。法医咨询工作不是审判工作中的必要环节,只是为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而采取的服务保障工作。有了准确定位,工作矛盾迎刃而解。为切实解决鉴定难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该院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建立向当事人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目前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状况,分析利弊,在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下,让其选择由法院专门技术人员就被鉴定人伤残等级情况进行咨询说明,使当事人就采用法医咨询这一形式来确定赔偿额,达成统一意见。用这种方法解决“鉴定难”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减轻当事人诉累,使法医咨询工作更好地体现为民服务。该院始终把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被鉴定人的诉讼成本,作为法医咨询工作的根本宗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一条重要途径。依当事人所请,为当事人所想,依法提供法医咨询。2005年底,某公司的出租车与原告蒋某的助力车相撞,致使蒋某骨折。庭前调解中,由于蒋某内固定未取出,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双方对残疾赔偿金存在争议。而伤残司法鉴定程序多,费用高。考虑到蒋某生活困难,法官在征询双方意见后,确定由法医提供咨询意见。法医鉴定后,给出了咨询意见:现情况下如果送鉴也无法鉴定,只是增加不必要的支出,应待伤口愈合、内固定取出后确定伤残程度。有了法医咨询意见,承办法官告知原告,在伤残程度无法确定情况下,不能完全实现诉讼目的,反而增加诉讼成本,应等治愈后一并诉讼。由于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了客观公正的法医咨询意见,减少了当事人因贸然起诉带来的损失,防止了不加分析而盲目送鉴现象,大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资源得到了更加合理的配置。一年多来,共为类似的50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医咨询,为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达数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