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宜兴法院自1988年设立法医室,开展法医鉴定工作,至20059月共为259件案件作依法鉴定。自2005101始,按照相关规定法院不再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等的鉴定业务,但是院内有大量案件等待鉴定。为此,该院积极应对,大胆创新,没有把法医室撤掉,而是把法医室职能进行转化,工作性质由法医鉴定变为法医咨询。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运行,该院目前已为当事人提供各类法医咨询达369件,为案件的及时高效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做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并在无锡法院系统作了经验交流。

(一)领导高度重视,摆正了法医咨询工作的正确位置。法医咨询工作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简单咨询服务,而是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快速公正审理的实际需要,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法院全面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该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一是把法医咨询工作摆上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随着法医鉴定工作性质的改变,如何进一步发挥法医咨询工作的作用,没有经验可循。该院不等不靠,坚持把法医咨询工作作为公正高效审判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实际举措,切实摆上位置。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商讨对策。院长裴全华和分管院长明确提出要求,并亲自对应对方案进行反复修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关于当前司法鉴定需要明确和统一的问题》,并制定了“三表一书一笔录”的制式文书。办法和文书的出台,为审判实践找到了方法,使大量积压的案件得到了快速审理,也为今后三类鉴定案件的顺利审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切实加强了对法医咨询工作的领导。为便于法医咨询工作的开展,该院及时成立了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相关业务庭长和鉴定人员为组员的法医咨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经常研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并及时给予协调解决。做到不找到解决办法不撒手,问题解决不彻底不放手,始终把法医咨询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注重加强对法医咨询人员进行交流培训,使法医咨询人员的能力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三是及时出台了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引导。为妥善解决因法医鉴定性质改变带来的不利影响,该院及时出台了应对机制,全面规范法医咨询工作。对101日前后司法鉴定的衔接、101日后法院出具“咨询意见书”及“审核意见书”的范围、法医学鉴定的送鉴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承办人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严格遵循程序要求,在当事人对咨询意见书提出异议时转入法医学鉴定程序。这些规定,为有效解决社会鉴定机构较少与大量积压的民事案件涉及伤残鉴定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质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服务审判工作,明确了法医咨询工作的准确定位。法医咨询工作不是审判工作中的必要环节,只是为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而采取的服务保障工作。有了准确定位,工作矛盾迎刃而解。为切实解决鉴定难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该院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建立向当事人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目前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状况,分析利弊,在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下,让其选择由法院专门技术人员就被鉴定人伤残等级情况进行咨询说明,使当事人就采用法医咨询这一形式来确定赔偿额,达成统一意见。用这种方法解决“鉴定难”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2005101以来,该院采用这种方式有效地解决了369件案件中的被鉴定人伤残等级鉴定问题,使案件得到了及时公正地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了法医咨询意见书仅是为双方当事人就伤残等级情况形成的说明,而不作为证据使用。法医咨询意见书归入卷宗副本卷。在进入法医咨询程序时就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法医咨询意见如有异议不能形成共识,应在七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用,如在七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或申请后未交纳鉴定费用,视为就咨询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形成共识,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三是对咨询、鉴定的程序、送鉴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该院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使办法更加完善实用,使审判环节和鉴定环节配合更加合理。通过方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该院基本上解决了困扰审判工作中鉴定难的“瓶颈”问题,大大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减轻当事人诉累,使法医咨询工作更好地体现为民服务。该院始终把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被鉴定人的诉讼成本,作为法医咨询工作的根本宗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一条重要途径。依当事人所请,为当事人所想,依法提供法医咨询。2005年底,某公司的出租车与原告蒋某的助力车相撞,致使蒋某骨折。庭前调解中,由于蒋某内固定未取出,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双方对残疾赔偿金存在争议。而伤残司法鉴定程序多,费用高。考虑到蒋某生活困难,法官在征询双方意见后,确定由法医提供咨询意见。法医鉴定后,给出了咨询意见:现情况下如果送鉴也无法鉴定,只是增加不必要的支出,应待伤口愈合、内固定取出后确定伤残程度。有了法医咨询意见,承办法官告知原告,在伤残程度无法确定情况下,不能完全实现诉讼目的,反而增加诉讼成本,应等治愈后一并诉讼。由于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了客观公正的法医咨询意见,减少了当事人因贸然起诉带来的损失,防止了不加分析而盲目送鉴现象,大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资源得到了更加合理的配置。一年多来,共为类似的50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医咨询,为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达数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