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施某手持成某出具的欠条来江苏通州法院状告成某欠其服装加工费一万元,本来施某完全是胜券在握,但却因其损缺了证据而险遭败诉,在法官悉心调解下才化险为夷。

家住江苏如皋的施某与爱人黄某雇佣了几个人在家加工服装,20068月,江苏通州的成某因自己手头的服装加工任务紧而找到施某请求帮忙。因为施某家工具不够,成某还带了三台电动缝纫机到施家。在施某夫妇的帮助下,成某的服装加工如期完成,因成某一时手紧,未及时给付加工费,于是向施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施某服装加工费一万元,到200612月底清,今欠人成某,200610月”。因成某还有缝纫机在施某处,于是,施某应成某要求,又在成某的欠条左下方、与“今欠人成某”平行的一栏,写下了“有三台缝纫机在施家”。事后,施某向成某要加工费,而成某向施某要缝纫机,谁也不肯先给付。20074月,施某将欠条左下角“有三台缝纫机在王家”字样的纸片撕下,并将缺损的证据复印,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成某给付欠款。

成某收到诉状后,即要求查看证据原件,庭审中,施某出示了缺损的原件,辩称时间长了,纸张自然缺损,即遭成某反驳,双方矛盾随即激化。法官了解真相后,当即责令施某将缺损的证据补充完整,同时劝说双方各自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施某终于将三台缝纫机返还给成某,并诚恳向成某道歉,而成某也谅解了施某,付清了所欠的加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