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七品芝麻官》影片的人都知道,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县令升堂问案,当事人都是跪着听审。“堂审”中当事人能有一席之座,乃是地位、身份和权力的象征。影片中当“浩命夫人”雌赳赳气昂昂闯进县衙堂,虽然颇有正义感的县令大人,也不得不忙命公差给本应和原告人一样跪着听审的作为被告人的“浩命夫人”看座,而全然不顾仍然趴伏在地作为平民百姓的原告人的感受。“浩命夫人”也鄙夷地看了原告人一眼,摆足官太太的架势理所当然地坐下来听审。当“堂审”越来越不利于被告“浩命夫人”的时候,作为被告人的“浩命夫人”竟气急败坏地将“法官大人”我们可怜的县令赶下了“审判席”,自己坐上了“法官”的席位。而我们的县令大人竟也无可奈何地凭自己的智慧当然也有“皇命在身”的威慑连哄带骗地将被告请下来,继续进行“堂审”。当影片最后,县令大人凭一腔正气命令公差撤去被告人的座位,宣布扒除被告人“浩命夫人”的象征权力、地位和身份的官衣的时候,被告人终于跪伏在地,和原告人处于了平等的地位。可见,封建社会“堂审”中的“跪、坐”乃是地位、身份和权力不平等的象征。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废除了这种象征者专制、特权和蔑视人权的“跪式”听审方式,建立了刑事被告人的“站式”听审制度。“站式”听审,无疑比“跪式”听审向民主和人权前进了一大步。这是当时我国是“将民事纠纷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将刑事犯罪作为敌我矛盾”对待的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站式”庭审有一种公开亮相和羞辱被告人从心理上打击被告人以及教育他人不要走上人民对立面的目的,这是当时我国刚刚建国初期,敌我矛盾还比较突出,对违法犯罪分子必须进行严厉打击的社会形式所决定的。毛泽东就说过:“对同志要象春天般的温暖,对敌人则要象秋风扫落叶一样彻底。”公、检、法三机关当时形式三家实为一家,并共同作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对象。既然是一家人,公诉机关当然在庭审中找到了自己的一席之座,但作为被打击对象的被告人当然不能给予其和检察人员象征着同样待遇的座位。从那时刑事被告人“站式”听审,似乎成了我国司法的惯例,偶尔获得的一次“坐式”听审,也成了法官照顾体弱多病者的恩赐。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有实行被告人坐着听审的做法,但由于我国目前对“坐式”听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也只能各行其是,刑事被告人“坐式”听审并没有在全国法院中形成统一的做法。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审判方式和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深入,“站式”听审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与人权保障原则、控辩式庭审模式、我国目前新的刑事司法理念越来越背离。

一、“站式”听审违背了基本人权保障中的平等保护原则。人类社会从蒙昧、专制到逐步走向文明、民主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刑事被告人从诉讼客体逐渐具有诉讼主体性的演进过程。现代文明民主社会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日益要求将人权保障国际化和法制化。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立,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则是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日益得到认同和重视。从本文选题所确定的听审的形式方面考虑主要就是平等保护权。也就是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不因被侦查、被追诉而受到法律的歧视,而不受到法律平等的对待。《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正是“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平等的司法理念要求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应当平等。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实现“平等武装”;法官也必须严格保持中立,充分保障控辩双方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而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坐着追诉,被告人站着听审,虽然对实体的裁判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是却体现了一种歧视性的司法理念,是将被告人置于和追诉人检察官不平等的地位对待,它是对基本人权平等保护原则的破坏。

二、“站式”听审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一种保护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并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对被告人认为有罪,而应推定其无罪。《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刑事立法也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刑事立法理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被告人“站式”听审则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是先入为主式的将被告人视为有罪的人对待的。进入庭审程序,被追诉人虽然实现了从犯罪嫌疑人向被告人身份的转化,但其未经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仍然是实质上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当然的罪犯。被告人有权与检察官处于平等的地位、采取平等的诉讼方式进行听审。因此,让检察官坐着追诉,让被告人站着听审,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它是一种有罪推定原则歧视性庭审观念的遗毒。

三、“站式”听审违背了控辩式庭审司法模式的基本要求。从目前国际司法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控辩式庭审模式因为充分体现了权利平等和法官中立的司法理念,已越来越有替代纠问式庭审模式的发展趋向。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历史中,由于国家形态刚刚形成,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总体上还非常有限,国家权力对社会冲突的干预力度也比较弱。对于已经发生的各种冲突包括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国家一般也不主动追究,而是将其视为私人间的利益纷争,由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国家仅仅是作为权威的仲裁者居中裁断。在这种被称为“弹劾式诉讼”模式的诉讼制度之下,相对于被害人而言,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并不是最迫切的。相反,如何保障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实现复仇的欲望和获得必要的赔偿则是最为关键的。进入封建社会后,随着集权制国家的兴起,面对大量的犯罪行为不受惩罚这一事实,统治阶级恍然省悟到追究犯罪不仅仅只是受害人的私事,国家本身也有责任参与。于是,在废止弹劾式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开始了纠问式诉讼的历史。纠问式诉讼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告也理”,而且,在这种诉讼体制下,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严重混淆离,法官是唯一享有各种权利的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只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只负有供述的义务而无辩护的权利,审判机关可以用强制方法逼取其供述。“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权力的追诉人,束手无助”,司法专横极其普遍。正是针对纠问式诉讼程序的严重流弊,一些启蒙思想家们高举人权大旗,提出了改善被追诉人待遇和加强程序权利保护的要求,从而不仅奠定了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开始了以“被告人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新纪元,同时控辩式的庭审模式也应运而生,并且最终成为刑事司法模式的主流模式。控辩式庭审要求被告人与检察官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法官保持中立,居中裁判。法官的裁判必须建立在经过控辩双方充分、平等辩论和质证的基础上,法官不得有先入为主结局预断,不得对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偏见。《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判定时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而检察官坐着追诉,被告人站着听审,则破坏了控辩式庭审模式控辩双方应该平等的要求。

因此,笔者建议,应废除检察官坐着追诉,被告人站着听审的刑事司法模式的惯例,建立被告人坐着听审制度。肖扬院长说:“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他们在丧失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不可辱。”事实上,判断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是否人道、宽容和民主,不仅仅是看他是如何对待“好人”的,而恰恰是看它是如何对待“坏人”的。“坐式”听审体现了程序正义观的价值:“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因此,被告人听审从“站式”向“坐式”的转化,虽是小小形式的变化,却是新的司法理念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