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虽然原本政府决定对该地段进行拆迁,但后未按计划实施,房产人将房屋正常出租对承租人并不构成欺诈。629,原告沈某要求被告某化纤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停业损失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化纤公司的房屋原由沈某的合伙人王某承租至2005430。到期后,沈某与该公司续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续至2006430。合同期满后,因该地段涉及拆迁,化纤公司通知沈某不再出租原租赁房屋,并要求沈某搬出所租房屋,但沈某不愿腾房。后公司委托拆迁工程队拆除了租赁房屋。经查,政府原本决定将该地段房屋在20057月底前拆迁,但后实际未能按计划实施。沈某认为,化纤公司明知该房屋遇拆迁,仍恶意出租,构成欺诈,要求赔偿装修损失和停业损失。

法院认为,沈某称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合同期满后,将承租房拆除对沈某不构成损失。沈某为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该装修费用属经营成本,理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故最终法院驳回了沈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