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立案职能之一是信访接待工作,接待工作主要是靠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的对话去完成的。面对来访人,那些话能说,那些话不能说,实践中一直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立案信访的服务功能,对来访者既要耐心细致,还要解说到位。于是接待人员对来访者从如何立案到应该告谁,来访者的实体纠纷有没有道理,用尽所学帮助来访者分析指引。这样虽然满足了来访者,却将信访接待用语引入了误区,加之来访人的认识误区,形成两者间的“互养”关系,经多年的积累,对来访者来说已形成较为难治的依赖意识。极不利于对公民法律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的培养。

误区一,来自于来访人的认识。来访人认为就来访事项解释的越详细越到位越好。笔者多年从事信访接待工作,发现多数来访者的来访心态表现为,他们向接访人所陈述的纠纷,从程序到实体、从人情道理到风俗习惯,接访人都应给他们解释清楚。否则,就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满,有的是说出不满,有的是反应在肢体语言上。

误区二,来自于接访人的理解。部分接访人出于对工作的责任心和对来访人的人文关注,耐心的听完来访者的所有陈述,然后一一解答。也认为解释的越透彻越能体现司法为民,有的还给来访人以具体的诉讼权益指导,来访人自然非常满意,并称之为“服务态度好”。

另一种则是笔者的观点,当代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纠纷,既不是纠纷对阵的“运动员”,也不是一方当事人的“场外指导”。应该扮演的是“裁判”的角色,这种角色当然应该涵盖法院所有组成人员。所以,信访接待人员对来访人的来访内容,应该分门别类依法释明。对起诉的,只能以诉讼法关于立案的程序规定,讲解立案的形式要件。不得对来访者陈述的纠纷涉实体权益问题作表态性答复,如预测案件走向,评估案件胜诉败诉,帮助找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误等等。如此,都将失去一个中立裁判者的职责,而不觉中扮演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对非诉的来访内容要根据自己熟练掌握的法律程序性规定,告知来访者到法定的处理机关寻找救济,拿不准的告知来访者找律师寻求帮助。对控诉的来访内容,除了告知当事人要举出证据或线索之外,更不能随便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但是,多数来访者对以上方式的答复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满意。这一方面说明来访者对人民法院出于充分的信任,这无可厚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对公民的法律程序意识的培养还任重道远。

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单靠人民法院的接访、释明是远远不够的,要培养公民能咨询、会咨询、最重要的是依法咨询,还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特别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部门的大力投入,将法律咨询这项工作单列出来,作为硬性工作目标长期坚持下去。法院本身不是法律咨询机构,尽管立案信访工作内容里有法律咨询这一项,范围也是非常窄的,所能咨询的也仅是立案程序或诉讼、执行的法定程序是怎样规定的给来访人以释明。对实体法律的释明一是要少,二是用语不能是结论性的。当然,克服来访人的依赖意识,对法院内部接访人员的培训不能有丝毫的放松,一是要统一规范接访者的用语范围、方式。二是需全方位的培养来自于法院内部不同层次人员对来访人答复的能力。答复如果缺少基本的一致性,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因此,适用信访接待用语必须摆正诉讼便民服务与法定职责的关系。依法用语,围绕法定职责范围用语,在法定职责圈定的法语范围内用语,是每个信访接待人员乃至所有法院接待人员应该遵守并应形成一致意识、良好用语习惯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