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手巧解千千结-徐州贾汪法院和谐执行巧解24件难案
作者:刘德刚 发布时间:2007-08-01 浏览次数:3192
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执行李大群等24人申请执行徐州市贾汪区新运墙体建材厂欠款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将纷繁的社会矛盾化为和谐,达到申请人满意、被执行人满意、相关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满意的好效果,充分体现了和谐执行、执行和谐的人文思想。
一、经营不善纷争起
徐州市贾汪区新运墙体建材厂是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湖里村村民李静投资建设的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建筑用红砖。2006年元月10日,李静将该厂发包给李明宇、王广金、李本山三人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一方面李明宇三人管理混乱,经营不善,互相猜疑,致使企业一再亏损;一方面李静不务正业,在外吃喝嫖赌,赊欠大量欠款,造成大量债权人和工人前往厂子索要欠款和工资,企业举步维艰,2005年,债权人李大群率先向法院起诉。 “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他债权人纷纷效仿,争先向法院起诉,短短四个月,共有24人起诉该厂及投资人李静,总标的额为120余万元。
二、强制执行难执行
案件从06年起至07年初陆续进入执行阶段。李大群等申请人实现债权心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厂。贾汪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碰到了五个难题:一是法律的难题。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被发包的,人民法院在拍卖该厂时,须保护承包人的权益。购买人购买该厂后,须与原承包人签定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这样的话,购买人认为成本太大;第二难题,如果该厂被强制拍卖,拍卖价款不足以分配债权人,尚有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第三,为该厂尚欠所在地村委会土地使用费三十余万元,村委会提出购买人要付清该笔欠款,方能使用场地,否则不同意购买人进驻;第四,一旦强制执行,承包人的投资款将难以收回,承包人的情绪很激动;第五,该厂一旦被卖,投资人一无所有,所有未实现债权的申请人和未起诉的权利人将无法最终实现债权,留下不稳定隐患。总之,采取强制拍卖措施,影响巨大,不稳定的因素很多。
三、和谐执行创和谐
面对这些难题,贾汪法院执行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展创造性地工作,多方面、多角度地分析问题,积极尝试和寻求各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办法之一,让原承包人继续承包。由于原承包人之间思想不统一,并且无力再追加投资,原承包人不愿再继续承包;办法之二,将底价设定到足以分配所有权利人的数额,进行公开拍卖,因底价太高,无人购买。办法三,让个别申请人购买或承包,无人愿意。在以上三个办法都难以成功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想到了第四个办法,就是将该厂重新发包他人,用承包款按月按比例分配申请人。
为此,贾汪法院执行局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通原承包人的工作,原承包人承包期间有投资,利益应当保护,但是不能按原投资要求补偿,应折价,应分担部分损失,结果原承包人同意;二是做通村委会的工作,首期将拖欠的土地使用费交齐,新承包人产生的新使用费一年以后交纳,村委会表示同意;三是做投资人李静的工作,由于不采取拍卖措施,投资人李静当然乐意接受;四是做全体申请人的工作,这是一个难题,有的申请人坚持法院继续拍卖;有的申请人坚持新的承包人必须一次性拿出承包款;有的申请人同意按比例收取利润。总之,申请人意见纷纷,方案很多。贾汪法院执行局先后四次召集全体申请人和新承包意向人参加听证会,讨论重新承包的方案,并请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委会负责人帮助做工作,经充分讨论和协商,最后于2006年7月18日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马翠侠等三人承包该厂,马翠侠三人从2007年9月份起每月向交三万元承包金由法院保存,2008年元月起每月交五万元,由法院按比例分配。合同签订后,马翠侠三人即交清了村里的原来的土地使用费,接收了该厂,整修了窑体,更新了设备,停产一年的建材厂终于恢复了生机,所有的权利人、原承包人不再天天向法院跑,投资人不再东躲西藏,村民不再围堵厂子。一切纷争和矛盾全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