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不合格延误鸡生长 法官为养殖户维权获赔
作者:许艳 朱红雷 发布时间:2007-08-03 浏览次数:1314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养殖户与饲料销售商产品责任纠纷案,经过法官调解,两名养殖户从出售不符合标准饲料的销售商那里拿到了赔偿款。
辛苦养鸡 不赚反赔
何明与何亮两位农民是村里的养鸡专业户,2007年4月,二人买了鸡苗后,便一同到本镇某兽药饲料店购买了肉鸡饲料,精心喂养了两个多月后,发现自己饲养的鸡长得很慢,与同村其他养殖户的鸡相比,需要多喂养一个月后才能销售。这是什么原因呢?何明与何亮经过比较发现仅他们两家喂养的鸡有此现象,且饲料又是在同一饲料店所购,于是二人怀疑可能是所用饲料质量不好所致。
饲料鉴定 蛋白不足
为了证实自己的推测,二人便将饲料取样提交到徐州市质量监督检验所,委托质检部门进行检验,结论是饲料中粗蛋白质含量为18.4%,低于其产品自身标识中规定的不低于19%的标准。二人认为,饲料中粗蛋白质含量的高低是影响肉鸡生长的重要因素,兽药饲料店将粗蛋白质低于自身标示含量的饲料卖给自己,是影响肉鸡生长缓慢的原因。该饲料应为不合格产品,饲料店应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负责。于是二人便找到饲料店要求赔偿。饲料店在与饲料生产厂家沟通后,拒绝赔偿。自行维权未果后,今年6月13日二人又将该家饲料店投诉到了镇消协,要求分别赔偿损失3000元。镇消协组织饲料生产厂家、镇兽药饲料售店与何明、何亮三方调解,但最后终因双方要求差距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调解 养殖户获赔
在索赔未果后,何明、何亮一纸诉状将兽药饲料店诉至法院,要求兽药销售店分别赔偿其损失2385元。法官仔细查看案情后认为,案件涉及农民致富积极性,需要依法保护。针对双方争议问题,法官经过向鉴定部门咨询后,了解到该案如果提请鉴定,鉴定费数额很高,而两位农民各自的诉讼请求不过两千多元,依靠鉴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为平息矛盾,定纷止争,彻底解决矛盾,法官随即将被告兽药饲料销售店传到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检验报告均没有异议,但兽药销售店认为自己经销的饲料粗蛋白质含量虽然不足,却仍然符合标准差范围,该蛋白含量不足部分,不足以致鸡生长缓慢一个月,因此不愿意全部赔偿,但考虑长期关系,仅愿意给付部分象征性补偿。何明、何亮对兽药销售店的这一抗辩,不能接受。双方分歧较大。法官考虑到作为销售者的兽药销售店可能存在向饲料生产厂家追偿的心态,随即又联系了饲料生产厂家,并给其做思想工作,共同到法庭上进行协商。通过对三方进行摆事实,讲道理,明是非,分析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最后终于达成了三方均满意的调解协议,由镇兽药销售店赔偿何明、何亮每人损失85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