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家住海门市海门镇的杜青(化名)今年才24岁。杜青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在南京某杂志社工作。既有文凭,又有一份比较称心的工作,照例说他的人生应该是幸运的,也很有前途的。殊不知,就是这位年轻的白面书生,竟干起了强奸KTV包房小姐的蠢事。

2007223晚,杜青在回家探亲期间,来到了海门市万紫千红KTV歌厅消遣。在一包厢内,他点了黄小姐和他陪唱。两人一直唱到次日凌晨,杜青便以陪聊天为名将黄小姐到宾馆开房。在宾馆房间内,酒后的杜青面对着一个歌厅小姐,认为这一定是一个作风放荡不羁的性开放者,便提出要个她发生性关系。岂知,黄小姐却一口回绝了他,并答道:“你如果要和我干那事会后悔的”。而此时,兽性大发的杜青则顾不上什么了。他不管黄小姐如何反抗,强行将其压在身下,并采取手按、捂嘴巴等方法,脱下黄小姐的裤子至脚后跟处,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杜青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他多次承认自己是强行和黄小姐发生关系,并供述了一些强奸的细节,这些细节和黄小姐的陈述是一致的。然到了审判阶段,杜青却彻底推翻了原来的供词,一口咬定当时是黄小姐自愿的。

小姐真的是自愿的吗?让我们听一下案发时有关证人证言。

证人甲:“那天凌晨2时许,我驾驶出租车在电力宾馆地段装一名年轻女子,该女子上车后有些激动,向我借手机和她男朋友通话,通话时带着哭腔。”事后证实该女子就是小姐。

证人乙(宾馆服务员):“杜青办好退房手续离开时,遭到四名男子拳打脚踢,有人责问杜青‘你竟搞我的娘子哩”。杜青虽然埃打,却没有报案。”

证人丙:“我亲眼看到,小姐和几个男的站在一起指着一个男人(即杜青)说,‘刚才就是他强奸我的’。接着那个男的就被打了。”

更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在案发现场遗留有红色胸罩带子一根……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总共有12份证据。它们形成了一根证据链条,均能证明:小姐虽然是歌厅小姐,但杜青当时确实是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据此,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青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于715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青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杜青,你知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