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非抵偿 法官慧心解心结
作者:王敏 秦国渠 发布时间:2007-08-27 浏览次数:1399
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民二庭历来注重调解工作,法官们每接手一个新案件,总是本着让双方当事人继续友好往来的目的,尽力将调解贯穿于整个审理期间。近日,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承办法官本已将判决书打好,但在与当事人谈话中发现仍有调解可能,于是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重新握手。
原告周某,浙江乐清人,新沂某石英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徐某,新沂市人,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徐某则认为其并没有违约,可以房产抵偿欠原告款,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能承担。除开庭外,被告一直不愿走进法院进行调解。
双方互不相让,法官只得通知双方来拿判决书。见到被告时,承办法官从其无意中的一句话发现其似有所松动,便通知原告前来调解。自诉讼以来,双方是第一次在庭外心平气和地交谈,承办法官再次向双方释明抵押和抵偿的区别,并告诉被告既然双方当初约定的是房产抵押,而非抵偿,且约定的房产是在建工程,并不能产生债务抵销的法律后果,原告所欠股东出资转让款必须支付,被告此时也同意减让部分款项,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原来情绪始终十分对立的两位公司老总,不约而同起身向法官再三感谢,并表示双方有机会将继续合作,保持友好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