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基本功能,创新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以和谐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谐、稳定、发展的有利手段。长期以来,我院高度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创新调解机制,坚持人性化司法,积极探索各种新的调解方法,70%的案件得到了有效解决,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一是培养法官和谐的司法裁判理念。以和谐的理论,引导和创建和谐的司法实践。裁判理念是法官审理和解决矛盾纠纷的价值追求,它形成于法官的司法裁判实践,又作用于法官的司法裁判实践。因此,有什么样的裁判理念,也必将会出现什么样的裁判实践,也就是意识是行动的指南。我院长期以来注重加强对法官司法和谐裁判理念的教育和培训,促使法官形成和谐的司法裁判理念,以和谐的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达到“和谐正义”。

二是创新调解机制。1、构建院长、庭长、承办人三级联动合力调解机制。我院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和难易程度建立了院长、庭长、承办人三级联动合力调解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有信访苗头、容易引发申诉、上访、容易造成群体性矛盾纠纷,从而对社会稳定有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案件,以及申诉、信访案件,实行承办人先行调解、庭长后续调解、院长最后调解的三级联动调解机制,使得大量的上述易激化矛盾的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地化解。2、构建“对话型”审判机制。我院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并通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诉讼的审理和执行中构建和实行“对话型”审判机制,由法官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主动引导各种诉讼主体之间相互对话和沟通,激发他们的调解愿望,缓和他们的对立情绪,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和解结案。3、构建借助外力的促调机制。要求法官在审判、执行、信访等诉讼过程中,尽可能地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有利的条件和有利的力量,内外合力促使案件能得以调解解决。

三是创新调解方法。1、把“判例调解法”引入诉讼中。我院在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关于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判例调解法的若干意见》,在调解案件时,法官应当将生效的裁判案例或调解案例作为生动鲜活的事例说服教育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是否调解或达成协议的参考,积极有效地促成了案件的调解解决。2、将调解运用到司法鉴定工作中。研究出台了《关于对外委托鉴定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中明确规定将调解运用到司法鉴定中,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分类,认为不需要鉴定即能判断出结果、送检材料不能得出鉴定结果、连环鉴定才能裁判的案件,劝解双方当事人减少怨气和对抗,自愿放弃鉴定,接受法官的调解,平和解决矛盾纷争。3、坚持信访调解。信访是当事人认为法官裁判不公而矛盾激化的最直接体现,处理不好,将会进一步激化矛盾,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与司法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而在信访中坚持调解,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解答当事人的疑难问题,就能有效地化解当事人的激动情绪,使其尽快息访。

调解,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被西方称之为东方经验并广泛借鉴。调解有时比判决更能体现一个法官的定纷止争的能力。因此,人民法院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让东方经验在新的时期焕发新的魅力,以应对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