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怎样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
作者:董正远 陈祚宏 发布时间:2007-10-10 浏览次数:1298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因此,着重调解是离婚案件所持有的原则。实践证明,法官在审理中多做深入细致的调解的工作,往往可以抢救濒于破裂的家庭,使不正常的家庭关系走上良性运转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做调解和好工作时,从工作的有效性角度着手,应引导当事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所认识和考虑。
一、当事人自身应考虑的问题。就当事人自身而言,如双方选择了离婚,不排除双方以后再重新组建家庭的可能。通过对大量离婚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一个基本的规律性问题:婚姻稳定程度是随着原婚、二婚、三婚等依次递减的,而矛盾是递增的,解决问题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也就是说,相比较而言,原婚家庭里出现的问题是最容易消化和解决的,如果原婚里的问题和矛盾当事人不愿去面对和解决,很难想象以后如遇到比原婚里问题多的多的问题,解决难度更大的问题,当事人会有加倍的勇气去面对和解决。
二、子女问题是当事人应摆在重要位置上考虑的问题。当事人如选择离异,将打破一种原有的基于相对稳定而产生的平衡,而是否有必要打破这种平衡,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决定,子女却无从选择,但当事人选择的后果受影响最大的往往却是子女。由于当事人作为成年人已经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作为其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往往缺乏应付各种问题的能力,包括来自社会上各方面的反映甚至偏见等,因而离异家庭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挫折较多,其成长中往往表现出孤僻、自卑、内向、不合群等人格障碍;甚至违法犯罪等。因此在必要时,也需要父母为子女在个人问题上做些牺牲,其价值则在于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真正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使其健康成长有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三、从离异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角度考虑。从整个社会来看,社会是一个大家庭,每个家庭是一个小家庭,小家庭内的矛盾和问题如果没有解决好,则把一些矛盾推向了社会,如处置不当则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甚至两个家族之间产生隔阂,从而增加社会矛盾,诱发其他社会问题,同时对计划生育等问题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这些方面都是需要当事人认真、慎重考虑的问题。衡量一个婚姻是否有无解体的必要,从法律上讲,应看双方是否有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础和可能。如果婚姻家庭还有维持的可能,当事人就不要轻言放弃,因为如果当事人选择了离异,上述问题出现则可能在所难免,而如果当事人不愿遇到离异后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愿面对离异后可能面对的实际问题,不愿给子女带来可能的伤害,那么在是否有必要离异这个问题选择的关口必须慎重。不能感情用事,做出有损家庭、子女的事来。
通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的审理,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我们的所负的重任。所以在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中,要矫正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心态,多通过耐心的教育、疏导,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子女观,从而降低离婚率,实践证明,只要工作到位,方法得当,充分发挥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达到这一工作效果是完全可能的。同时也为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