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令人触目惊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说,从2000年以来,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广州一起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13名骨干成员有3名未成年人,另外还有五、六十名出生于1990年以后的中学生充当“马仔”;陇南成县震惊当地的杀人埋尸大案及一系列恶性抢劫、盗窃案,6名作案者均为该县中学生;四川一13岁的女初中生指使3男子轮奸好友……

不当教育、不健康的家庭生活、不良的社会风气、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缺乏理性的辨认能力和正确的是非观,都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原因。而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缺乏辩证思维,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超越合理范围的过度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1991年制定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至今,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林林总总蔚为大观。司法实践中,不乏突破基本法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例。这一趋势得到加强,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做出新规,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将不予起诉。社会舆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格外宽容,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外保护甚至成了一种时尚、一种可以矜伐的功绩……在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上,整个社会就象一个护犊的老奶奶,一味宽容曲意回护无原则地溺爱。

凡事有度,过犹不及。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缺乏辩证思维的过度保护,贻害无穷。

首先,缺乏辩证思维的过度保护,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纵容。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文明法治进步的标志,体现了人性化的施政理念。但是,这种保护应当有度,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保护。超越合理的限度,甚至牺牲法律尊严务求宽厚的保护,并不必然能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感化,甚至会让违法犯罪的不良少年更加胆大妄为。实践中,不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一种畸形的心理特征,自恃其是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其违法犯罪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被不了了之,享受不起诉、不拘留等法外宽容,于是肆无忌惮,格外疯狂。

其次,缺乏辩证思维的过度保护,是对无辜者权利的漠视。未成年人犯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的同龄人或更弱小的未成年人。这些长期遭受其他未成年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胆战心惊,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维护。面对某些恶少,学校教育完全苍白无力。校方没有足够的能力防范、阻止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些学校的老师甚至也面临来自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攻击。因为侵犯者也是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往往是批评教育了事。即便构成犯罪,移送起诉时检察机关大多会以不起诉进行处理。

第三,缺乏辩证思维的过度保护,间接诱导了遵规守纪的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一方面,不堪凌虐又得不到成年社会有效保护的未成年人,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编写的《漠视与侵犯??少年犯罪与被侵害案件忧思录》记载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案例,五个中学生,不堪忍受另一未成年人的敲诈勒索长期欺凌,决定“为民除害”,五个人合谋将对方活活打死。另一方面,未成年人长期处于被欺凌被损害的地位,往往会出现类似于斯德哥尔摩症候的心理特征。当这些被害者长期处于一种无助的状态时,为了求得生存或免予受欺凌,往往会对施害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甚至追随施害者。那些长期受欺凌又得不到成年社会帮助的未成年人,转而表现
  
出对暴力的推崇,甚至积极向施害者示好,充当马前卒,以寻求保护避免遭受欺凌。

缺乏辩证思维的过度保护,是对我国刑罚、行政处罚制度的误读。事实上,我国的刑罚、行政处罚具有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未成年人保护体大事繁,涵括法律、教育、伦理道德、社会心理、传统文化、国家的前途发展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必须放眼全局,具有辩证思维。在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更要注重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厚,是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的漠视,也是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责任的放弃。牺牲一部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来挽救少数走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既不经济,也不公平。不考虑由于教育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的进步,我国未成年人往往达到较高的心智发育水平的客观实际,仅仅因其未成年,就一味宽容曲意回护,是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