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峰 发布时间:2007-11-29 浏览次数:1529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伴随着社会经济、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的进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拓宽,行政审判的保护与监督职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但是,当前的行政诉讼还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诉讼意识不强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历史上司法从属于行政,“官”、“民”法律地位不平等和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高等原因,致使人们对行政诉讼的热情偏低,不同程度存在着“民不和官斗”、“屈死不告官”等观念。总认为“官官相护”,大凡与“官府”或“长官”打官司,凶多吉少,弄不好惹得一身“骚”,视“民告官”为畏途,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愿意或者不敢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损害后,觉得自己势单力薄,对行政诉讼顾虑重重,还怕胜诉后行政机关日后报复;有的当事人不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本质是着力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促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了解法律对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而失去启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机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
2、行政机关的息讼措施花样繁多,层出不穷
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各个环节上大量采取息讼措施:(1)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一般对可能起诉的相对人做压制性的预防工作,或以加重处罚相威胁,或以减轻、降格处理为诱惑,或者对不能适用行政调解的偏偏达成所谓的“君子协议”,个别人甚至为了达到息讼目的不惜牺牲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放弃重大原则,许多相对人主动偃旗息鼓。(2)大量做出口头裁决,裁决时故意不向相对人交待诉权和告知申请复议起诉的期限,有些相对人因不懂法而错过起诉期限。或对 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的偏偏当场处罚,处罚后又不开具正式收据,让相对人苦无证据不能起诉。(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对当事人不服,执意要寻找法律帮助的,一是故意搪塞、无故拖延,力求使当事人知难而退;二是复议时搞变相调解,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稍加改动,做些让步,使相对人基本满意,皆大欢喜。(4)即使息诉失败,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行政机关想方设法促成相对人撤诉。如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搬出领导干预具体行政事务,强制息讼。
3、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全面实现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法院的神圣职责和权利,是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精神在行政诉讼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同为国家机关,但行政机关在事实上拥有许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手段,而表现为行政机关优于司法权。由于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纷争,一旦发生诉讼纷争,行政机关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主持审判的人民法院施加压力,且这种压力又与一定的物质利益联系在一起。因此,行政诉讼中外来干涉的广泛、严重和复杂程度远远超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在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下,人民法院的很多实际问题有求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审判中也就无法摆脱庞大的社会关系网,无法与掌握各种资源支配权的行政机关相抗衡,对公正裁判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有的行政机关搬动上级领导出面进行行政干预,有的以社会治安不好,依法行政难为由硬要求法院判其胜诉,否则以辞职相威胁,有的领导公开支持行政机 关不到庭、不应诉、不答辩,以行政职权进行对抗。法院因现行体制的约束,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同级人民政府,独立行使审判权表现在行政审判中很难。
针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做好司法延伸,扩大行政诉讼收案范围
首先,要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广泛开展行政诉讼法制宣传,让更多的公民学会用行政诉讼法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次,要重视向行政机关领导的宣传, 使行政机关领导了解行政审判工作在服务大局、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方面的特殊作用,重视和支持行政诉讼工作;第三,要注意与行政机关联系,了解执法情况,熟悉行政管理事项和行政管理动态,对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或违法的现象,及时提出建议,促使依法行政。为扩大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首先法院要加大行政审判权的介入深度,立足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正确理解立案条件,大胆受理边缘案件;其次法院要充分利用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扩大社会影响,增大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做到审理一案,影响一片,求得更大更好的社会效果;第三,对不服部分非行政机关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第四,对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显失公正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社会的正义。
2、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经费体制,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院要真正做到独立从事审判活动,不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首先应在机构设置上与行政机关保持分立,即建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的保障救济机制;其次法院在处理司法行政事务方面应保持相对的独立自主性。建立起法官独立机制和实行司法经费独立,将会摆脱司法屈从于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干预,从而将这些外来干预对审判工作的影响降至可能最低限度,从物质上来避免司法权力“地方化”,法院“部门化”。
3、强化对行政机关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监督机制
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如何,既是政治水平的表现,也是法制观念的体现。党委、人大等领导和权力机关可以就行政诉讼的执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于严重干扰行政诉讼的要依法处理,公诸与众,以实际行动为法院行政审判鼓劲、撑腰,不能让有法不依者有恃无恐;对于严肃执法的要大力宣传和支持,并以此作为晋升的重要条件。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还要求人大同时很抓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违法并纠正,有效地遏制非法的息讼行为。检察院要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从 违法犯罪方面加以监督和查处。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应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监督力度。
总之,行政诉讼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的发展进程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状态的形成进度、政治文明的建设速度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要改变行政诉讼现状就要立足于行政审判实际,着力改善内外环境,才能使行政审判工作有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