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耕地晒砖协议被判无效
作者:王庆辉 发布时间:2007-12-06 浏览次数:1205
本网徐州讯:砖厂租用村民的承包地晒砖,因改变了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租地协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992年被告陆某在邳州市车夫山镇瑶上村开办红砖厂,同年5月12日、16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签订租地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家庭承包的旱地2亩出租给被告陆小平办砖厂晒砖,租金为每亩每年250元,每年的租金在每年年底前由被告给付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用水泥砖在旱地里修筑土埂,放置烧制前的半成品砖。1992年至2006年原、被告双方都按协议履行了义务。
今年9月23日,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租地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