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马南和曹恒山,一个来自青海,一个来自江苏阜宁。他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贩毒而走到了一起。马南曾经因违法犯罪多次被施予强制措施;曹恒山也曾有过吸毒的前科。为了贩卖毒品,马南于20075月,从上海购买了“冰毒”带至江苏海门市。并指使曹恒山购买了小塑料袋,由他们两人共同将“冰毒”按每包0 .7分袋包装。由曹恒山藏匿,而后进行贩卖,根据马南的许可和吩咐,曹恒山向圈内熟人贩卖“冰毒”。

20075月间,被告人马南在海门镇狮山宾馆卖给他人“冰毒”3包计2.1,得款人民币1000元;在海门镇狮山桥处卖给他人“冰毒”2包计1.4,得款人民币800元。20075月至6月间,曹恒山在海门镇狮山桥处两次出卖“冰毒”5包计3.5,得款人民币1000元,美元100元。赃款均交与被告人马南。

2007615,海门市警方从被告人马南的住处查获其持有的、由被告人曹恒山藏匿的“冰毒” 14包计10.92007622,曹恒山因殴打他人被海门市公安局传唤讯问,经教育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其同案犯贩卖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实。

归案后,马南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承认了上述犯罪事实。但在法院审判阶段却突然翻供,只承认自己单独贩卖冰毒的事实,失口否认和曹恒山共同犯罪的事实。

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南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中供述:曹恒山是跟在其后面做事的,他跟曹恒山说过:货只能卖给圈子里熟悉的、认识的人,生人不能卖的,价钱1袋在300-400元左右。曹恒山两次贩毒后将所得的美元100元和人民币1000元都交给了他。而这些供述的内容和曹恒山的供述彼此之间互相印证。马南庭前供述稳定,其当庭翻供无正当理由。法院认为,由此可见,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马南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于1115作出一审判决:

一、马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曹恒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