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涉执案件存在的问题
作者:仲为军 尤飞 发布时间:2007-12-07 浏览次数:1301
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案件,在农村基层法院所受理的金融类执行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据某县法院不完全统计,自2006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案件274件,申请执行标的达21888812.72元,已执结199件,执结标的14513296.68元,未结75件,未结标的7375516.04元。 通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切实有效地维护了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维护了广大农村的金融稳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案件,按照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机关不同,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此类案件由于义务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了答辩、抗辩等诉讼权利,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多能够心服口服地配合法院执行,执结率相对较高;另一类是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此类执行依据由于费用低廉,操作简便,加之公证机关个别公证员审查不严,未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操作,给极个别信贷人员违规放贷造成可乘之机,因而深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欢迎,此类执行依据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涉执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但是义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以信贷经办人员存在对其实施欺骗行为为由,抵触情绪较大,有些案件甚至久执不结,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阻力。
结合近两年的执行实践,笔者认为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涉执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于贷款人、保证人的身份审查不严,甚至个别贷款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骗取贷款。
二、贷款人与保证人的身份互换,分别作为贷款人、保证人,连续贷款。如该院受理的某信用分社申请执行的6件案件中,5名被执行人通过不同的名字排列组合,在贷款人与保证人之间角色互换,连续贷款,涉案标的达655639.5元,远远超过上述5人的实际偿付能力。
三、贷款到期后,随意换据,贷款人由甲换成甲之妻或者乙,保证人由原据上的3人换成上述3人中的2人或1人,且暗箱操作,引起作为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对信用社有抵触情绪,甚至抗拒法院执行。
四、违规放贷,甚至让非信用社人员拿着借据分别骗取保证人签字,导致几个保证人之间互不相识,且均不认识贷款人,直至接到法院传票,才大吃一惊,如梦初醒。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贷款人、保证人才第一次见面,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可想而知。
五、信用社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甚至连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编号也看不清,客观上存在伪造贷款人姓名的嫌疑。信贷经办人员涉嫌构成职务犯罪。
六、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个被执行人之间,个别信贷员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往往动员其中的一两个人先偿付部分,擅自允诺今后不再对其申请执行,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先前还款的被执行人往往与信贷员一道到法院,要求对其暂缓执行,甚至不予执行,而其他被执行人(大多履行能力较差)则以无偿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从而导致案件久执不结。
七、在配合法院执行方面,主要表现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积极性不高,只要现金,不要实物,从而坐失实现债权的有利时机。个别信贷员因工作调整,甚至不认识贷款人,导致法院执行工作被动,进展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