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途径初探
作者:杜长银 发布时间:2007-12-24 浏览次数:1074
执行难是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评价,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难无疑位居法院首位。随着严打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法院累积的未执结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这对原本已是不堪重负的法院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多数受害人经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得不到完全实现,受害人为此怨声载道。由此引发的上访、信访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社会建设,应引起高度重视。
要扭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局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作好工作:
1、弥补法律漏洞,切实保护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案件交付审判时提出,而此时距被害人受害时已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若想逃避被害人的赔偿,完全有时间转移属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建议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赋予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加害的事实已经发生,可能对受害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有关办案机关,在刑事侦查期间即应对加害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控制,提前介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登记等控制措施,防止加害人在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前转移财产。同时,建立赔偿减轻、从轻规则。建议法律、法规对主动履行赔偿的被告人在量刑上作出适当的减轻、从轻处罚等规定和具体标准。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被告人能积极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或者主动赔偿的,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应作出适当的减轻、从轻处罚。在服刑中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应作为裁减刑的条件予以考虑。
2、加大调解的力度,使赔偿主体多元化。审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积极进行调解工作,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使被告人及家属自觉履行义务,在审判环节,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审判人员握有主动权、占有先机,此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调解意愿也相对较强,在此情况下,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原则下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这种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其家属实际保管和使用,因此有必要多做其家属的思想疏导工作,以情入法,注重调解方法,用耐心和真情来打动、感化被告人家属,说服、疏导被害人,切实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透,力图以民事上的赔偿兑现来消解双方冤仇,敦促加害人及其家属自愿履行赔偿义务。
3、充分行使释明权,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能确认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赔偿来定的,而不是根据被告人有无实际赔偿能力而作出的决定,因而人民法院已作出的赔偿决定,执行中不可避免会遇有风险,这种风险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是无可非议的,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能正确对待,被害人认为,既然法院判决了刑附民案件民事赔偿的数额,就是法院认为被告人有这样的赔偿能力,法院就必须执行到位,而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多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家属有赔偿能力,就应该为其赔偿。这样的想法恰恰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由于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法院执行不到或执行不能的结果,情绪激动,工作难做,但法院还是应耐心作好解释工作,避免被害人将执行不能的矛盾转嫁到法院。积极发挥被害人的主动性,让其向法院举证被告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被害人有责任和义务向法院举证被告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法院的执行创造有利的条件。不能举证的,暂时无法执行的,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对罪犯已被执行死刑,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应裁定终结执行。
被害人在遭受不幸后,除了要求严惩犯罪行为人外,更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难度很大,被害人几乎无法从被告人处得到实际物质抚慰,法院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无法得到充分的兑现,被害人只能陷入“无期的等待”,这无异于画饼充饥。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就显得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