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李某不听医院劝告,拒不同意住院,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造成医疗费额外支出近4000元。李某以医院误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9998元。20071224,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医院按35%比例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042.91元。

2007819,李某在民房建筑活动中从房屋上摔下,造成全身多处受伤,其中,左手腕、胸部疼痛,当即被工友送往耿集医院检查治疗。耿集医院及时为其进行了检查,经X线摄片未发现左手腕骨骼异常,胸部经彩超检查亦未发现明现异常,诊断为全身多处复合性外伤,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遭到李某及其家人拒绝,李某之子在门诊病历上签字认可拒绝住院。当天夜,李某左手腕肿胀明显加剧,李某即在村卫生室用药治疗,约一个星期,没有好转。李某认为左手腕已经耿集医院X线摄片检查没有伤到骨头即放弃了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一个月后,李某仍感左手腕肿胀疼痛,即到矿二院检查治疗,经CR检查,被诊断为左手月骨掌侧脱位,住院手术治疗。在矿二院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3618.88元。李某认为由于耿集医院的错误诊断,造成延误了治疗时机,致使其额外支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耿集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9998元。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门诊治疗即意味着初步诊断、初步治疗,当患者感觉有其它病变症状或加重症状的时候即使不愿意住院亦应该再次到门诊进行诊断和治疗或向上一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本案中,原告回家的当天晚上即发现左手腕肿胀加剧,在村卫生室治疗约一星期时间仍未感到好转,应该引起原告的高度警觉,立即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但原告没有这样做,而是以耿集医院初诊为左手腕骨骼无病变为理由放弃了检查和治疗,而疏忽了耿集医院要求住院观察的医嘱,存在着明显的过错,显然,原告延误了正确诊断和治疗的最佳时机主要是其自己方面的原因所造成,损失应主要由自己承担。本案中,存在纠纷的根源还在于原告对被告医院不够信任,当医生要求原告住院观察的时候,原告及其家人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医院要求住院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不是为了原告的身体健康着想。在这种背景下,医院对患者就有了相对一般病人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耐心告诉患者应当注意的事项,使患者了解到可能发生的后果,而不是仅仅要求患者在病历上签字,以减轻医院的责任。比如,本案中,患者不同意住院,医生在为患者解释和告知后明确告诉患者,发现意外随时门诊或三日内复查等内容,并将告知内容记入门诊病历,这样,患者就会从不信任转为信任,即便仍不信任也会引起患者的警觉,本案原告的延误治疗在更大程度上就可能避免。所以,耿集医院在为原告门诊诊断的过程中,对原告的告知释明义务还没有完全尽到,与公众和医疗职业规范对医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即原告的延误治疗与耿集医院的门诊诊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原告延误正确诊断和治疗的潜在因素,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按35%比例赔偿较为妥当,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