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分析低上诉率与高改判率并存成因及对策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1609
2007年,滨海法院案件上诉率为4.17%,位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位,发改率为0.77%,位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七位,在上诉率低,为何形成低上诉率与高发改率并存的反常现象?对此,滨海法院认真研究分析低上诉率与高发改率并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二审案件发改的主要原因
(一)一审判决对部分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或认定有误。此类问题在发改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较大。
1、有的一审判决对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便予以认定,造成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而导致被二审改判。
2、有的一审判决在对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草率下判,导致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3、有的一审判决对某项数字认定有误,如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的工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某项赔偿费用等,甚至个别的一审判决在判决主文中计算赔偿总数时把数字加错,导致二审改判。
4、有的一审判决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也未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而直接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因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而上诉,二审在审查后,认为该鉴定结论在鉴定程序或鉴定依据、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鉴定机构的资质等方面,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定效力,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漏列当事人或没有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导致二审发回重审。此类现象多发生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或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而只有部分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审判决没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其他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或共有权人参加诉讼。
(三)有的一审判决漏审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请求,导致二审在对此项请求调解不成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发回重审。
(四)因适用法律不当而被改判。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受害人的赔偿费用时,适用的标准不尽相同,尤其是死亡补偿费的赔偿数额差距很大。有的一审判决案由定性准确,但在计算赔偿费用时,却采用了另一类案件的赔偿标准,造成二审改判。 再就是劳动争议案件,鉴于目前企业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劳动争议案件会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还比较生疏,加之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劳动部门的规章有的前后规定不一致等,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难度。
(五)有的一审判决,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二审中,发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降低案件发改率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自身业务知识的学习。只有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才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案件质量,降低案件改发率。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不断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这几年来,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颁布,不注重对这些知识的学习,头脑就会变空、变旧,仅凭原有的经验、陈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去审理案件,难以保证案件质量;二是注意对相关学科的学习。学一些逻辑、写作、刑法、行政法学等知识。通过对逻辑学的学习,可以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一些写作,可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增强文书的说理性,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学一点刑法、行政法等,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遇到相应问题,不至于慌乱出错;三是学一些法理方面的知识、多参加一些名人讲座,有助于吃透立法本意,从而使案件的处理更接近于社会生活,尽量避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出现。
(二)增强责任心与使命感。不论干什么事情,如果没有很强的责任心、使命感,很难说能干好工作,在审理案件时很难说不出错。我想在日常工作中,只要把强烈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和勤奋敬业的工作作风结合起来,案件的质量一定会提高,案件改发率一定会降低,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便会不断提高。
(三)提高对证据的认证能力。严格执行证据规则,尤其是加强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上下工夫。由于这种原因改判比例也不小,我想对认证能力,是多方面的,一是同样存在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的问题,二是综合认证能力问题,也包括责任心问题,又包括公正严肃执法的问题,如有的证据很明显是属有效证据而应予认定的,而不予认定,导致改判。这就需要一个法官在提高业务审判能力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是最重要的。
(四)统一执法尺度,维护司法权威。由于每个法官的职业素质、职业积累、社会阅历、人文修养、审判理念的不同,造成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精神、社会正义及公序良俗的理解可能有所差异。目前,在一、二审法院中均存在不同的法官或合议庭对类似案件的实体处理不一致,甚至有的大相径庭。此种情况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所造成的损害暂且不说,另一个不良的后果,是造成一审法院遇到同样案件,左右为难,无所是从。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标准不统一。要想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我想是否能够利用中院与基层法院的局域网,对今年发改的案件的一、二审裁判文书,按案由分类,在网上予以公布,这样可以让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裁决之前,可查阅和参考一下类似的案件被中院改发的原因,以避免同样的错误经常重复发生的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