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司法为民 维护司法公正 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王道强 发布时间:2008-01-17 浏览次数:126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审判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活动,就能把握审判实践的正确方向,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成功案例,阐述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作用。
一、夜寻当事人,一举多得。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牢记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在便民、利民、为民措施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节省当事人诉讼支出,节约诉讼成本,是我时时考虑时时努力的方向。
芦某于2005年3月与李某发生纠纷,从此回娘家居住。经李某多方规劝亦没有效果。2006年3月,芦某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1月,芦某再次提出离婚请求,由我负责主审,我先后采取了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均因李某不在家未能成功送达,1个多月过去了,无奈,芦某要求公告送达。我凭多年的审判经验,判定李某并未外出,只是对法院存在着偏见和对“不到庭即不会离婚”等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偏差。我坚信只要找到李某,本案应调解结案,能做到案结事了,决定暂缓公告。
本案的处理为芦某节省了公告费用,减少了芦某支出,缩短了审理期限,加快了办案周期,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同时夜寻当事人的举动促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和理解,提高了人民法庭的司法公信力,取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本案如果仅从法律规定上依程序进行,公告送达进行判决亦是可行的,但显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调解结案存在着很大差别。实际上每年中,类似的案件很多,只要我们多为当事人着想,就能为当事人节省许多开支,减少诉讼成本。我目前在塔山法庭工作近5年,所审理案件其中下落不明比例高达18%,由于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在便民、利民、为民措施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经过认真查找,实际下落不明比例降至10%以下。
二、跟踪问询促履行效果好,多次有效协助执行“老大难”执行案。
执法为民不能仅仅是口号,而应牢牢地镶嵌在脑海中。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体现在宏观的审判思路上。
我2003年11月从大吴法庭调入塔山法庭担任审判长。很快发现辖区案件多为婚姻家庭、邻里矛盾、宅基地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扶养等纯民事纠纷。我跟据辖区民事案件多、执行标的小、强制执行成本高、对立情绪大等特点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非常有效的化解矛盾方法,率先倡导制定了生效裁判文书跟踪问询督促制度。即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跟踪问询和督促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不能自觉履行的,给一次教育警示谈话,督促其自觉履行。由于没有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进一步纯化和磨合,也没有增加双方当事人的额外支出,当事人大多能乐意接受。5年来我个人审理案件500多件,从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到最后经过跟踪问询和督促自觉履行,层层消化,仅有40余件案件走上强制执行程序,有效地缓解了执行庭执行难的压力。
由于我作为主审法官,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当事人对我亦比例信任,我亦曾多次协助执行局有效执结“老大难”执行案。如不久前,我经过跟踪问询、督促履行,又有效地化解了一起凝聚多年的“冤家对头”形成的“老大难”执行案。
申请人吴某,女,30岁,大吴镇农民。被申请人翁某,男,30岁,紫庄镇农民。2004年,吴某为大吴某港口职工,一日,吴某在港口上班过程中,帮翁某船只装船过程中,不慎落水,造成下身瘫痪,构成高度伤残。吴某要求船主翁某赔偿。贾汪法院2005年以人损案立案受理,判决翁某补偿吴某10000余元,经二审予以维持。吴某申请执行后,翁某夫妻即长期外出不归,其子女随爷爷、奶奶生活。2007年,吴某又向本院起诉,要求翁某补偿伤残费用数万元。我没有简单地判决,而是查明了吴某作为大吴某港口职工,经该院另案处理,已判决大吴某港口赔偿吴某十余万元的事实,考虑本案存在调解结案的可能。经多次前往翁某家中与翁某父母谈心,经多方联系,翁某委托代理人到庭与吴某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后经过跟踪问询,翁某终于来到了塔山法庭,经过努力,翁某筹款28000元,交于吴某,双方达成谅解、和解结案。我主持的调解协议及多年的执行案得到有效执结。
三、兄弟庭室互援手了结5年连环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5个方面是相互依存的,司法为民体现在个案中是为了在价值上达到公平正义,在个案中要在服务大局的前提下逐步展开。
不久前,在我与执行局的共同主持下,李某与高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棘手的优先购买权案在塔山法庭调解结案,一起棘手的排除妨碍强制执行案在执行局和解结案,历经5年的连环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本案中,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得到了完美体现。
2004年,某信用社与某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信用社胜诉,供销社应偿还借款110万元。2005年,人民法院裁定供销社以商业大楼拍卖偿还错款,由于供销社广大职工的反对,商业大楼未能实际交付。2007年,信用社将该商业大楼出售给高某,高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社职工搬出,高某胜诉后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供销社职工李某、赵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买卖协议无效,主张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李某、赵某等供销社职工主张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受生效判决的制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在情理上或者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李某、赵某等供销社职工合法权利受到了不当的限制,且其人数众多,其中合理的部分如何才能得以法律上或法律外的支持。
我与执行局多次沟通、协商,寻求彻底了结连环案的最佳途径。认真分析和磋商,制定了有效的调解方案。
四、连环购车引发连环诉讼
在依法审判、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与公平正义发生了冲突怎么办?我的回答是找出冲突的根源,对症下药,坚持依法审判,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公平正义。
某日用化工厂的大型汽车A,几经转手于2004年由周某购买,
2006年末,孙某起诉周某要求确认车辆买卖无效,退还车辆,返还车款,由我主持予以审理。是按前生效判决继续判决相互返还,连环案继续还是彻查案件根源,争取一次终结诉讼,我决定牺牲当前考核比较严格的审理天数,确保案件高质量审结。
经多方调查取证,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