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64月,被告人韩某某因明知他人系盗窃的机动车而多次收购,被启东市人民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未能吸取教训,劣性不改,继续收购赃物,终至锒铛入狱。

今年218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施某等人偷来的液压泵头及支座轮各一个共计158公斤,价值1650元,仍以每公斤2.8元价格予以收购,被受害人当场抓获后报警。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本应认罪服法,认真悔过,然其又收购赃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撤销原判决对被告人韩某某犯收购赃物罪的缓刑执行部分,对被告人韩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