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淮安市淮海东路34号地段(原市花鸟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人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交通公司)于20014月将该块场地出租给李某等使用,租赁合同至20033月期满,此后双方未再续约,但李某一直占用该场地继续经营。20041028,交通公司书面告知李某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李某迁出,李某未予理睬。

200611月交通公司诉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排除妨碍。诉讼中,李某得知交通公司准备将该块场地出让作商品房开发。李某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便以名贵花木搬迁将造成损失为由,要求交通公司赔偿其102814000元损失费,否则拒绝搬迁。李某还多次缠讼、上访,欲以造成社会影响,给法院施加压力。清河法院在审理中经调解不成,判决李某10日内搬迁。

因李某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搬迁义务,20078月,交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院长、局长亲自过问此案,承办人也制订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在请示区、市领导后,于2008321组织强大警力,在公安、城管等部门的配合下,将李某占用场地内的花木、盆景、假山石等物全部搬运至临时地点存放并告知李某按规定时间接收。从而使这一历时近两年的民事纠纷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李某的亿元发财梦也就此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