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地处偏远农村,直接面向群众,发挥着方便群众诉讼、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参与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笔者在多年法庭工作经历中更能体会到执行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人民法庭的执法环境、执行对象都有其自身特点,这就要求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要切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村现状。

一、充分利用调解网络。人民法庭应当强化诉调对接工作,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共同建立执行协调机制,由法庭聘请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担任协助执行员,构建执行工作协调网络。由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法官做好辖区内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方面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协调工作,对于矛盾激化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充分发挥其人民化的功能。使法院定纷止争的功能更加完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手段更多样,维护稳定、安定秩序的效果更明显。

二、合理运用强制措施。在我国农村,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自动履行的观念不强,执行强制措施有时不但不能达到理想的效力,滥用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往往还会激化矛盾,很难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强制措施的震摄作用只能适用于那些长期逃避、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老赖”,对待大部分被执行人仍然需要耐心地做好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逐步提高执行效率。

三、灵活采用执行方法,做到个案的区别对待。执行法官绝不能教条地适用法律条款和呆板地执行判决书内容,而不考虑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实情况。例如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尽量回避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以及婚丧嫁娶;农忙季节要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影响农业生产;对待确实家境困难、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分期分批、暂缓的执行方法,不要因执行手段太过强硬、激进而增加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普法妙用执行回访。执行法官在送达、执行的过程中,抽出少量的时间以走访的形式与已经执结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交流,在农村用这种“聊家常”的方式,能够面对面地征求群众意见、宣传法律知识、答疑解惑、增进了解,消除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减少涉诉上访,提高法庭的公信度,积累执行的工作经验。让有诉讼经历的当事人来宣传、普及法律,效果更直接、明显。长期坚持执行回访,可以逐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构建良好的执法环境,维护农村的社会安定。

执行是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的效果密切关系到法律权威深入民心的程度,高效的执行方法和高雅的执行艺术对促进社会和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