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同名同姓现象比较普遍,在同一村庄、同一社区不乏有几个同名同姓的人,再加之,现实生活中人口流动性大等原因,给法院案件的审判、送达和执行等工作带来诸多方面不便,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同时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系统的建立。而作为唯一可以准确辨别当事人身份的,只有公民身份号码,在以前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没有将公民身份号码写进裁判文书的硬性规定。为此,睢宁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公民身份号码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可查性的特点,提出将当事人身份号码写进裁判文书之中的建议,并有效地组织试行,在进行全面总结试行成果后,该院决定自20087月起全面实行将当事人身份号码写进裁判文书的做法。为确保这一做法能有效地全面落实,该院专门召开会议,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和法院内网等形式,详细阐述实行这一做法的重要意义,并切实部署实际操作方案。要求从立案开始,立案部门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号码并及时输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在审判和执行环节必须进一步核实。如立案环节不能查实的,在庭审和执行环节,必须提供。对上述环节依然不能查实和确认当事人身份号码的,应由所在庭室负责人核实后签署意见,并作书面备注,才能在裁判文书制作时,不添加当事人身份号码。该院同时要求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对此项工作,对不按规定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当事人身份号码的案件,将作为质评瑕疵问题通报全院,并给予案件承办人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