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司法实践证明,诉讼调解对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新的条件下,诉讼调解更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调解容易执行难,也是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大部分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其执行难度也大于判决案件,笔者现就基层法院调解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解决办法试作粗浅分析。

一、进入执行程序调解案件的现状及其特点

2008年上半年,笔者所在基层法院执行局共立案执行637件,其中进入执行程序的各类民商事调解案件201件,占上半年执行立案数的31.56%。而2007年上半年进入执行程序的各类民商事调解案件为96件,同比上升109%。在这201件案件中,普通民事案件177件(含四个派出法庭),商事案件24件。这些案件的类型特征非常鲜明,普通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占了绝大多数,分别为67件和35件;商事案件基本为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为21件。目前这些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已结案的有187件,但结案方式多为无财终结和强制执行,并且执行标的额的到位率普遍不高,只有少部分案件在执行人员做工作后能自动履行。

二、造成调解案件大量进入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因

1、当事人自身的履约能力较差是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主要原因。如在审结的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在前期对合同的相对方履约能力的调查流于形式,使得一部分履约能力较差且无信用的当事人获得银行的借款。这些人在本人的经济状况一有风吹草动的情况下,就无能力继续履行,所以即使达成调解协议,届期债务人也无自动履行的能力。

2、部分被执行人诚信度较差。一些当事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对所欠的债务也无异议,但是他知道如果不同意调解,法院判决时会对其更加不利,只好接受条件进行调解,以搪塞过关,履行期限届满时则采取能拖则拖,能躲则躲的态度。这些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法院做工作后,被执行人大部分能自动履行义务。

3、有些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这部分人缺乏基本法律意识,藐视法院的裁判文书,根本就不打算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使有履行能力和履行条件,也不愿意履行,完全采取对抗的态度。

4、有些法官对调解结案本意的认识产生了偏差。片面认为只要调解结案,就是案结事了,而且调解的案件,不存在当事人上诉问题,只要当事人签字即生效,法官减少了错案追究的风险,加之许多法院在目标考核体制中把发回重审的案件作为考核指标,并以调解率作为考评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压调、以判迫调等现象,这种做法即损害了权利人利益又助长了义务人恶意赖账行为。

三、减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建议对策

1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加大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力度,不能仅案件的调解而调解,单纯追求调解率,审判人员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法律盲区,及时向当事人或通过代理人解释法律法规、适用依据、适用过程及适用结果,从而培养当事人尊重法律的意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执行方面,要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执行的过程中,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自觉履行调解书得好处,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支持、协助人民法院为荣的风尚。

2、法官在引导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如果需要可以在履约条款上适当加入限制义务人的条款,用制约条款来保证义务人履行。同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因为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能在较短时间内直接到法院履行义务。分析这些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发现他们因各种原因与申请人发生矛盾后,再要主动到申请人处交纳款物比较为难或者认为经过法院处理了而继续等待法院通知。因此,在调解时可直接约定某种履行义务的方式,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执行案件。

3针对小标的的案件,确保调解过程的当场兑现率。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调解法官可在双方申请法院调解之后,确定调解日期之前,就告之可能要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调解时,能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当场履行。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就要求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时,由义务人当场兑现调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或责任,杜绝债务人就小额债务的恶意赖帐,防止此类案件不及时履行而增加的执行成本。

4坚持依法调解。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严格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强化和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防止和克服在调解中的随意性,杜绝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压调、以判迫调现象的发生,使调解真正能够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执行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我们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踏踏实实地工作,认真研究和探索调解案件执行难思路和方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让调解案件的执行做到社会效率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创造和谐社会而作出我们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