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何时叫停名人虚假广告?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8-09-16 浏览次数:1394
河北三鹿奶粉导致多例婴幼儿肾结石病例,引起全社会关注,也使得名人虚假代言广告又一次引起全社会聚焦,而其产品的代言人??著名艺人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等也在第一时间成为网友的搜索关键词。不少网友认为,名人代言广告应该为所代言的广告负责,应退出广告费用,给受害婴儿治病,这是艺人的责任。(据《华商报》
近年来,广告界出现了一系列代言事件。代言医院,吹嘘神奇医术。如因饰演毛泽东而走红的唐国强和著名歌手解晓东,都曾被观众寄予很高信任度,但他们代言北京新兴医院广告却给求子心切、蜂拥而至的广大消费者带去极大失望与痛苦;代言美容护肤品。如巩俐的“曲美”、王姬的“澳曲轻”、张柏芝的“索肤特”、郭德纲的“藏秘排油茶”;代言药品。如李丁代言高钙片,“服了高钙片,一口气上五楼,一点儿不费劲”广告词极尽夸张渲染之效,吸引了许多老年患者,但其实际效果远非广告吹嘘的那般神奇。
某些名人、明星在利益驱动下,成为金钱的奴隶、虚假广告的道具,道德水平滑坡,严重缺失公众人物应具备的社会责任感,抱着“代言产品拿钱走人”的美梦,连产品都没见过、用过,就敢于在屏幕上、媒体上大秀诸如“数十年如一日地使用该产品,让自己美丽常驻、返老还童”的高超演技。名人虚假广告屡禁不止,害人不浅,在有些地方甚至泛滥成灾。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多达5483件??在中国发生的这一切,让许多外国人感到惊讶。[1]
从名人代言商业广告开始,名人虚假广告就乘机而入。如唐国强、谢晓东代言北京新兴医院、刘嘉玲代言SK-Ⅱ、文清代言眼保姆、葛优代言亿霖集团等等,这也使得名人虚假广告纠纷日趋增多。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被2007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后,随即掀起了把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进行“法办”的呼声,当时就有消费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郭德纲道歉、赔偿,要求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承担行政监管缺失的责任。如今,三鹿奶粉导致多例婴幼儿肾结石病例,其产品的代言人??著名艺人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等也在第一时间成为网友的搜索关键词。在不同的品牌上,三鹿寻找了很多明星为产品做代言人。据悉,几位明星为三鹿代言的品牌费用不菲,邓婕、倪萍都超过百万。在广告中邓婕不停重复:“选奶粉我很挑剔,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不少网友认为,名人代言广告应该为所代言的广告负责,应退出广告费用,给受害婴儿治病,这是艺人的责任。[2]
名人虚假广告花样繁多,北京消协总结五大问题是:一是自己没有亲身体验过的产品,在广告中却称其使用效果好,误导消费者;二是在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治疗效果,误导消费者就医购药;三是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疗效。保健食品只能起保健作用而不能产生疗效。但相当多的保健食品广告在宣传疗效,其中名人、明星做的保健食品广告突出;四是广告背后设有陷阱。消费者出于对名人、明星的信任听信一些广告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往往花费巨大而没有效果。甚至使得一些贫困消费者举债累累;五是做虚假广告带来了社会公众对名人、明星的怀疑和不信任。由于一些名人、明星做的广告中有虚假的成份,误导了消费者,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同时也伤害了名人、明星自己。[3]
人们痛恨虚假广告,然而很多人又屡屡入圈上当,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名人的轻信。名人嘛,在人们心目中信任度高,更何况他们在各种媒体上的“现身说法”,信誓旦旦,就轻而易举地消除了人们的疑虑,普通消费者在名人虚假广告面前严重缺乏免疫力、抵抗力,很快就会举手投降,上当受骗,成为受害者。如据
名人虚假广告害人不浅,但虚假广告中的名人有没有责任?我国法律至今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就在名人、明星代言产品、药品广告频频出事,人们不断上当受骗,甚至屡屡造成恶果时,人们还在为名人应否担责、应当承担多大责任争论不休,无疑是对国家法律、对社会安全保障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巨大讽刺。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等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法律责任作了一系列规定,包括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但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作为广告推荐者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四类责任主体,而对常见的“广告推荐者”??典型情形就是名人,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名人置身事外,不负任何责任。究其原因,根源在于我国法律对名人虚假广告没有明文规定。法律不能以广告主等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来替代虚假广告代言人???名人的法律责任。目前,学术界对名人虚假广告责任存在较大争议,莫衷一是;行政监管、司法实践中在追究名人责任时也无法可依,或执法不一、各行其是,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名人承担虚假广告责任的立法缺漏,一方面带来法律适用的困难和纷乱;另一方面也为名人继续虚假代言却逍遥法外提供可乘之机。虚假广告面前,名人享有“法律豁免权”,只受益而无任何责任,严重破坏了权利义务对等以及有侵权必有责、有损害必赔偿的法律原则,如果任由一种非法的、过错的行为持续地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却不能用法律手段加以有效制止的话,那无非是对法律的羞辱和对法治秩序的极大嘲讽,[5]这也是导致名人虚假广告泛滥的法律根源,说明法律的缺漏和需待完善之处。有鉴于此,尽快修订完善我国《广告法》等广告法律法规,及时加强对名人承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