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诚信司法”
作者:丁建明 刘虎 发布时间:2008-10-29 浏览次数:1427
诚信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价值,也是个人立身安命的根本。所谓“诚信”,讲求“内诚于心,外信于人”,是指人说话办事内外一致,不自欺,不欺人。当前社会,追求司法和谐,而诚信正是构建和谐司法的必然之路。诚信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诚信价值通过静态的法条和动态的司法得以张扬。在民事领域,诚实信用是民事领域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是贯穿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分别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而得不到保障。在民事诉讼领域,不讲诚信的诉讼也必然导致判决出现偏差、社会秩序出现混乱、社会正义被埋没、法律被肆意亵渎。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担负着捍卫社会诚信的重任。
司法领域的不讲诚信现象包括很多方面,比如当事人滥用起诉权、拖延诉讼,律师虚假代理、提供虚假证据等、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等。
一、 当事人应当恪守诚信
从当事人的角度上面来讲,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存在一些当事人不讲诚信的现象。诉讼作为国家赋予权利受损的当事人弥补自身权益的手段,是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的保证。但是在一些场合,当事人不能正当看待这种权利,而滥用诉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原告为了争取案件能在本地法院受理而人为地制造“连接点”,妄图给自身的诉讼成功增添诉讼外的筹码,同时增大对方的诉讼成本。比如曾经有原告起诉被告播放未经其授权播放的音像制品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由于被告以及侵权行为地都在外地,原告为了制造管辖的连接点,竟然同时起诉电视机制造厂商。原告和后者之间何来侵权事实?笔者建议对于此类当事人,在起诉时人民法院应该严格审查事实上的连接点,不给这些动机不纯的当事人可乘之机。
在起诉时,一些原告对于违约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无形的损失主张权利时,往往狮子大开口,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诉讼主张。把诉讼作为一种投机的手段,企图利用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这方面的主张没有相关的证据佐证,而且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对于损害赔偿的内容和数额都有严格的限制,导致当事人的主张无法满足,这样会使当事人过高的诉讼期待得不到实现。对于这些原告,笔者建议一方面在立案时审判人员应该给予详细阐明法律规定,对于坚持起诉的告知诉讼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告为了拖延时间,人为制造一些导致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借口,从而拉长诉讼。比如有些案件,被告得知原告起诉后,避而不见。送达不到副本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公告送达,原来的简易程序相应的也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这样时间上被告又拖了几个月;有些被告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人员判决其败诉,被告利用其上诉权上诉,没有任何新证据和理由,其目的只是为了延长诉讼时间。这些被告将法律赋予己方的权利作为和原告讨价还价的资本,诉讼成为其和原告之间的“拉锯战”。对于该类当事人,笔者建议一方面审判人员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程序上加强对于整个案件过程进行控制,对于简转普的案件严格把握,不给当事人投机的机会;对于一些人民法院有裁量权而结合本案没有必要实施的法律措施应当在说明的同时裁定驳回;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滥用诉权的场合,在说服教育的同时对于因此而扩大的诉讼成本判决其承担。
二、代理人应当信守诚信
对于委托代理人而言,诉讼中也需要坚持诚信。司法实践中,委托代理人以律师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居多。对于律师而言,在诉讼中要恪守职业道德,讲求诚信。比如根据律师收费办法,律师费按照标的收费。一些律师为了收取高额的诉讼费,怂恿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法律意识差的当事人在主张诉讼标的时虚高,导致当事人对于法律产生过高的期待,当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要求不符时又以为权利没有得到救济而采取申诉、信访等办法,给诉讼留下后遗症;一些律师大包大揽,对当事人虚假承诺,开空头支票,由于很多案件当事人委托书上面写明委托时间是“至一审判决”,有些律师不是从根本上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而是采取一些手段虚与委蛇到一审,给二审留下后遗症,也增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这类律师,一方面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其职业道德灌输,另一方面笔者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司法建议、司法警告等措施,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不讲诚信的委托代理人,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在法院也可以建立相关的非诚信记录,记录达到一定数量的宣布为本院不受欢迎的律师。
对于当事人委托的一些亲朋好友而言,很多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案件事实也不是很了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庭上对于案件事实不计法律后果地主观臆断、推测,挑战法律权威。比如我院就曾经受理过一例虚假代理的诉讼。审判人员在进行证据核对时发现授权委托书上当事人的签字和其它字迹不符,经过询问当事人并经过鉴定后发现是虚假代理。虽然案情较简单,但是审判人员还是按照法律程序取消代理人资格并进行法律处罚。对于这类不讲诚信的现象,笔者建议庭前告知这些代理人如实称述,对于明显虚假称述的降低其信用度。
三、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也要诚信。
由于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按照诉讼标的收费,一些法院为了片面追求诉讼费并不对当事人言明后果。等到当事人的诉讼期待得不到实现时,又会采取上诉、信访等措施,带来新的矛盾。故笔者认为在受理类似案件时,审判人员应该树立人文司法理念,体现出司法的人文关怀。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
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结案比较热衷于调解结案方式。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比较热衷于调解。调解作为审判人员结案的一种首选方式,有着比诉讼更为简单、迅捷,解决纠纷彻底且成本小等优点,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剂良药。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实行调解自愿和一调终局的制度,对于审判人员也不存在上诉改判的风险,执行起来也方便得多,以至于很多法院把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作为衡量审判成效的一把尺子。为了促使调解成功,一方面审判人员会在当事人之间和稀泥,和双方律师磋商,提出折衷方案并让骗取当事人签字,另一方面审判人员会采取多种方式,动员多种力量迫使当事人参与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等到当事人发现调解内容于己不利,甚至根本就是以损害自身利益为代价的时候,上诉无门,只能去申诉或信访,这种诉讼后遗症会导致新的纠纷产生。对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做到能调就调,不能调要及时判决。避免为调解而调解,这样产生的后果是不但纠纷没解决,还反致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损害法律权威。另外对于当事人而言,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达成调解协议自签字这段时间,有些当事人会食言,笔者建议对于这类当事人,后续诉讼扩大的成本应该多部分或者全部有其承担。
我国当前整个司法环境是好的,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比如司法体制不健全、关系社会等因素都会对判决产生一定干挠作用。在诉讼中,审判人员受理案件后,一些当事人会通过多种途径找到审判人员说情、送礼,甚至动用一些力量给审判人员施加压力。作为审判人员在判决的时候,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以职业道德和操守为约束,公正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