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法院召开审判工作进位争先推进大会,邀请了市中级法院吴海龙院长出席会议。吴院长的讲话精辟生动,恢谐的比喻使与会同志不时发出笑声,期间他提及优秀法官时,打了这样一个比喻:“现在对法官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全能型的缝纫工。为什么说全能缝纫工,你要会裁剪,就是要会判决;你还要会缝,什么叫“缝”,就是调解;你还要会熨,什么叫“熨”,案件办完之后,还要会释明,把当事人不满意的情绪全部熨平。我想,我们的法官如果能做到这三点的话,那就是一个优秀法官”。

法官与裁缝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职业,但这一席话我细细想来,却觉得很有道理。这不禁又让我联想到前不久在《法制日报》“法制大讲堂”上看到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所写的一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文中所讲“我们一方面要考虑法律和理论是怎样要求的,我们应该怎样做,另一方面又要不断尝试如何做效果更好,不断总结当事人在诉讼中接受的效果”。

当前,随着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市场化完善和国际化提升进程的加快,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源源不断地汇聚到人民法院,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法院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之一。很多法官感叹道:“现在的案件不好办,现在的法官不好做”!一方面由于当前案件数量多、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让法官一时不知如何下手,而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当前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一旦对判决不服,便采取不停地信访上访等手段,给法官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便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应当说,吴院长的这个“法官与裁缝”的比喻带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我们应当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转变司法理念,学会做一名全能型的裁缝,从单纯地就案办案转变为主动地追求案结事了、社会和谐,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缝的“裁剪”,即法官的判决,对于一名有着一定的法律职业基础的法官来说,应当不是一件很难的事,只要秉承着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坚持公正高效地办案,就应当能作出符合法律效果的判决。但法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追求单纯的法律效果,而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还要学会裁缝的“缝”和“熨”。“缝”是指调解,要坚持“和为贵”思想,在依法的情况下寻找法律矛盾的突破口,并尽可能地用疏导的方式化解矛盾,缝合“伤口”。而“熨”,就是判后释明,通过耐心细致地行使释明权,把法讲清楚,把理说明白,充分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很多涉法上访的案件判决本身并不错,但因为我们的法官对当事人释明的不够,最终使当事人存在误解或心中怨气难平,不断地手拿一纸判决到处寻说法。因此,如果我们的法官还抱着“只要判决没有错,你就是跑到天边也没有用”的思想,对案件一判了之,对当事人置之不理,就会出现“官了民不了”的局面。法官要学会使用“熨烫”的技术,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游刃有余,通过判后释明,“熨平”当事人对立情绪,消除当事人的不满,从而有效遏制涉法上访的发生,最终实现长久、稳定的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