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钟楼法院分析当前涉企业改制劳动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王笑一 发布时间:2008-11-04 浏览次数:1505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上升趋势明显,尤其是涉及企业改制劳动纠纷在《劳动合同》实施后数量增加,钟楼法院2006年受理此类案件5件,2007年9件,增幅达80%,2008年上半年达8件。按照目前趋势此类案件的受理数量突破两位数可能性很大。
一、涉及企业改制劳动纠纷案件的特点:
1、原告人数多,皆是分散的个体诉讼。年龄层面上以老年居多,涉及的企业类型以纺织、化工产业为主,诉讼请求多涉及社保问题。
2、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既涉及国有综合企业的主辅分离,又包括国有中小企业的出售,还有一般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当然,较多的仍旧是企业的兼并所导致的劳动关系纠纷。
3、案情更为复杂,审理周期较长。从时间跨度上看,不少改制企业的劳动争议有关的事实发生在九十年代甚至80年代,证据难以把握;从审理依据上看,既要考虑法律法规,还要考虑当时的政策依据。
二、涉改制劳动纠纷案件特点的成因:
1、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改革正步入深水区,各阶层利益调整正进入关键阶段。所以社会矛盾相对尖锐,而企业改制则集中反映了当前的社会矛盾。
2、社会法制的进步,劳动立法的不断完善,涉及企业改制劳动纠纷有法可依,以及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是促使此类劳动纠纷增多。
3、涉及企业改制劳动纠纷案件政策性强,不少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存在不少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相当一部分此类纠纷时间跨度大、案情复杂。
三、处理涉改制劳动纠纷案件的应对策略:
1、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处理案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注重运用多种调解方式,用足用好社会调解资源,真正作到案结事了。
2、审理涉改制劳动纠纷案件有法律规定的严格依法,暂无法律规定的依据政策,同时要多向上级法院及党委请示汇报,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理解。
3、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要多做释明工作,尤其对政策性的问题,要多解释多沟通,不能为审案而审案,要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