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提出四点建议应对刑附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执行难问题
作者:王洪 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8-12-01 浏览次数:1140
2007年以来,淮阴区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96件,其中完全执行到位的只有23件,执结率只有23.9%,此类案件赔偿标的大,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现象较为突出。该院经过认真分析后,就如何有效执结此类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五点建议。
一是加大对执行风险的宣传力度。该院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的宣传工作,如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法院在穷尽所有执行方法后,仍不能执行的,风险理应由申请人承担。执行风险告知在执行案件立案之初随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风险承担承诺书,承担因执行不能可能受到的损失,防止申请人因执行不到位而引发对立情绪,导致上方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二是尝试将财产调查的关口前移。该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对被告(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先期调查,对其所有的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其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及其亲属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法院执行。
三是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该院对一般轻微刑事犯罪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被执行人暂无经济能力,可责令其在监禁考验期内赔偿受害人损失,以此强化督促被执行人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的工作力度。该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较为严重的特点,要求执行法官在做大量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村、组、镇、街办、司法等民调组织的协调工作,利用各方面的力量来排解化解矛盾纷争。同时,对申请人经济实在困难,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在严格审查后,适时适当办理相应的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