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以合法形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金永南 发布时间:2008-12-23 浏览次数:2059
日前,笔者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发现,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迅速将自己的房屋进行转让,并以转让所得偿还欠他人债务为由,合法地逃避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存在明显的恶意逃债的嫌疑,需引起我们注意。
那么,该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被告的财产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危及债权人利益时,才构成债务人的恶意,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而该案被告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了财产,显然在形式上不存在恶意。但被告在交通肇事后数日内即转让自己唯一值钱的财产,不排除其存在估计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较大后,以合法转让财产的形式,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
如何防止交通肇事者以合法的形式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笔者认为,首先,要健全有关法律制度。对交通事故受害者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的,可不必待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才可申请;另外,由于受害人的损失需要在一段时间后才可确定,因此,对此类诉前保全,可不必要求其在诉前保全作出后十五天内必须起诉,其诉前保全的效力可适当延长;其次,要加强对受害人的风险告知,加强其防范肇事者转移财产的意识;最后,要加大对交通肇事者以合法的形式恶意转移财产的惩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对肇事者财产转移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对存在虚假转让行为,或肇事者对转让所得不能说明合理去向的,要依法认定为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行为,并由受害人依法申请撤销。同时,法院要对肇事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