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民事审判引入心理疏导机制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9-02-17 浏览次数:2591
苏州法院探索未成年人抚养监护审判新模式
少年民事审判引入心理疏导机制
关键词:未成年人审判改革
中发[2004]21号文件在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任务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逐步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的要求。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简称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全国确定了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一个新的词组,更是一种全新的少年司法保护模式,两年前在全国17个法院正式亮相。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首批“试水者”之一,完成了从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到少年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庭的转换。近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银行卡交付履行抚养费
前不久,过谦从银行卡上取出了父亲刚打上的抚养费。此前,她的父母离婚后经常为她的抚养费而争论不休,过谦也因此对父亲有了怨恨。
因矛盾对立,多年来,过谦的抚养费支付都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进行的,她的父母因为子女抚养问题频繁诉讼。
案子到了苏州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法官贾?S手里,她决定先行调解,但被上诉人经多次通知就是不到庭,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怎么办?贾?S和一审法院的法官去了过谦家,了解到双方多年来的矛盾焦点,互相不愿意和对方有联系。对症下药,贾?S为双方建立了以银行卡履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结案后,贾?S始终挂念着过谦的抚养费是否到位,她又来到了过谦的家,了解到被上诉人已主动按期履行义务,多年冰冻的父女关系也正渐渐消融,贾?S悬着的心放了下来。
抚养费银行卡交付、履行义务提醒、抚养纠纷回访、设跟踪档案……这些新词都是苏州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探索建立的。
据了解,2007年以来,苏州法院涉少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仅为28天,较普通民事案件要少20天以上,执结率达到91.44%,和解率为54.13%。
甄别未成年人意见断案
小军7岁时父母离异了,当时双方约定小军随父生活。10岁时,因为父亲再婚小军被冷落,跑到母亲身边,与母亲共同生活了4年。
随着物价上涨、学习生活费用增加,仅靠母亲每个月800余元的收入难以为继,小军多次向父亲讨要抚养费都没有回音。小军的母亲便向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在多次开庭中,小军的父亲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多次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通知小军到庭,当庭征询了他的意见,小军表示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法官在对小军的意见进行甄别后,作出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判决。
“由于抚养纠纷与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密切相关,法律赋予其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此权利最容易被忽视。即使父母无争议,都可能存在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苏州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陈绮说。
陈绮认为,应通过避开未成年人学习时间、保护其隐私的方法,及时通知未成年人到庭陈述意见,充分保障具有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被甄别后的未成年人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妥善处理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心理辅导走进离婚父母
“离婚了,孩子怎么办?”在苏州园区法院心理辅导中心,一场对涉少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辅导活动正在进行之中。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苏州法院正将涉少刑事审判中的心理疏导机制引入涉少民事审判。“主要是邀请专门的心理学专家对心理偏激、矛盾激化的涉案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引导离婚父母妥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等问题。”陈绮告诉记者。
近年来,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的离婚父母抚养、监护纠纷矛盾日益突出。苏州中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未成年子女纠纷案件的意见》,从基本原则、实体裁判、程序适用三个方面对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及简单的司法解释进行细化,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内容更丰富了,监护方式更明确了。
恢复性司法促双方和解
17岁的小赵和小李是安徽老乡,因为在食堂吃饭争占座位发生争执,小赵一时冲动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小李的腹部,小李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小李是家中惟一的儿子,其父母突闻噩耗,精神几乎崩溃,坚决要求严惩小赵。
苏州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孙林阳接手该案后,及时与被告人小赵的父母取得联系,告知他们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是法定义务,希望通过他们积极的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初步意见。承办法官随即再通知双方到法院进行协商。经过一天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8万余元赔偿款。鉴于小赵家人的积极赔偿,以及小李家人的谅解,法院对被告人小赵依法作出了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适合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孙林阳告诉记者,通过法官、陪审员、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心理咨询师等形成教育合力,促使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对被害人以及整个社会所造成的伤害,认罪悔罪、主动赔偿损失,并由被告人当场向被害方忏悔以平复被害方的心灵创伤。
孙林阳说,附带民事赔偿是一种弥补被害方损失的重要途径,2007年以来,全市法院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及履行率达到65%,尽量使被害方及时得到经济赔偿。
据悉,目前,苏州部分基层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实行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意见(试行)》,并在20余起案件中成功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目前无一名被告人重新犯罪。
2008、2、17